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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安全事故中用人公司義務特殊的難題
2022-09-09 16:18
【內容摘要】文中探討了作者在安全事故損失賠償案子審理實務中碰到的一些問題。創作者覺得,應該將用人公司安全事故責任區分成工傷保險賠償義務(本應當由社保經辦機構擔負,但沒有參加工傷險時由單位承擔的風險)與工傷險補充賠償責任。在工傷險法律事實失效時,應可用過失抵消標準分攤工傷保險賠償義務;錯過了工傷鑒定時,人民法院應按照人身損害案件處理,不可以沒經工傷鑒定為理由駁回申訴職工的提起訴訟;非法用工客觀事實及其非法用工中工傷的認定,相關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都可采取;用人公司有意或過失造成安全事故產生,需承擔精神實質損害賠償責任;商業服務人身險不可以免去用人單位工傷險補充賠償責任;因為員工緣故未及時購買保險工傷險,用人公司也應當負責任;工傷補償約定書的賠償費不能低于勞動所得賠償費的80%,不然歸屬于不公平,應予撤消。
【引言題】操作實務
工傷事故,一般是指工業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對員工人身安全導致的不良影響。無論是智能化生產,或是手工坊,都有可能會發生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是當今社會一個無法回避問題。但是因為我國的法律區別了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存有勞動關系彼此稱之為用人公司和員工①,普遍存在勞務關系的兩方稱之為顧主和員工,因工受傷時其承擔的風險和救濟途徑并不相同,用人公司和員工之間有安全事故義務,救助的時候需要工作仲裁前置;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有顧主人身損害義務,不用勞動爭議仲裁。故同為安全事故②,其義務形狀、賠付范疇并有所不同。文中所探討的用人公司安全事故責任不包含顧主的人身損害義務,此處顧主應采小范圍,只指普通合伙人,不包含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的用人公司。如建筑業沒有法律規定資格的施工隊伍承包人和農民工相互關系屬于典型的顧主與員工之間的關系。產生安全事故,不適合勞動法規,應按照民法典侵權行為關聯解決,顧主擔負人身損害義務。
文中所探討的用人公司安全事故義務主要包括下列四種情形,這四種狀況均按勞務糾紛的程序執行:1.合理合法用人公司與合理合法員工。無論有沒有參與工傷險,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解決。不同的是用人公司假如沒有參加工傷險,則是由社保經辦機構承擔工傷保險賠償義務由單位擔負。2.合理合法用人公司與違法員工(如雇傭童工、沒經學生就業許可的老外、港澳臺地區人員)。如果出現安全事故,一般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解決,《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是《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受權國務院令勞動保障部門制訂的,故能夠視作工傷險的一個尤其政策法規。假如涉及到雇傭童工運用他人身份證或假身份證購買保險情況,則較為復雜,其責任承擔下面就會詳盡探討。3.違法用人公司與合理合法員工。違法用人公司是指無營業執照或是沒經依規備案、備案的企業及其被依法吊銷執照或是撤銷登記、備案的企業。產生安全事故,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解決。4.違法用人公司與違法員工。產生安全事故,亦應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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