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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加班加點就一定要加嗎?
2022-09-08 17:25
一、首先來掌握加班加點相關信息:
1、加班加點,指的是在要求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歇息日工作中又無法分配調休的或者法律規定假期日的工作。稱之為“加班加點”。
2、類型
(1)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
(2)歇息日工作中又無法分配調休的加班加點。
(3)定假期日加班加點。
3、有關法律法規:《勞動法》
第四章 上班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我國實行員工每日上班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均值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工資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推行計件工作的員工,用人公司應根據此方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工資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記件酬勞規范。
第三十八條 用人公司理應確保員工一周最少歇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準許,能夠推行其它工作和歇息方法。
第四十條 用人公司在以下節日期內應當依法分配員工假期:
一元旦節;
二新春佳節;
三五一國際勞動節;
四十一國慶;
五法律法規、法規規定的許多假期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會受到此方法第四十一條要求限制:
一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因自身原因,影響員工生命安全和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處理;
二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出現故障,危害生產與公眾利益,需要按時維修的;
三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公司不可違背此方法要求增加員工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下列規范付款高過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工資報酬:
一分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我國實行帶薪年休假規章制度。
員工連續運行一年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規定。
4、特性
(1)每日不能超過1-3鐘頭,可是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
(2)歇息日工作中,公司單位能夠分配調休。分配調休的,不計算加班時間。
(3)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或定假期日加班的,用人公司不予以分配調休的形式,折抵加班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可是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
5、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九十條 用人公司違背本法律法規,增加員工上班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改,并且可以處以罰款。[1]
《勞動合同法》 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動工資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應該付款其差價一部分;逾期不收取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左右百分之一百以內的規范向職工加付補償金:
(一)未按照工作合同約定或是國家規定的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員工的工資;
(三)布置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未依照法律要求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2]
6、加班加點賠償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理應按照下列規范付款加班加點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少于鐘頭基數的150%付款加班費;
(2)在歇息日的工作,理應分配其同樣的時間調休,無法布置調休的,依照不少于日或是鐘頭基數的200%付款加班費;
(3)在法定節假日的工作,理應按照不少于日或是鐘頭基數的300%付款加班費。
測算加班費的數量要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個人的工資待遇明確。勞動合同書沒有約定,按團體協議約定加班加點基數明確;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職工自己正常勞動應得的薪水明確。
審核批準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加班費。
加班工資=正常運轉日加班工資 歇息日加班工資 法律規定歇息日加班工資=月基數/21.75*150%*正常運轉日的加班時間 月基數/21.75*200%*歇息日的加班時間 月基數/21.75*300%*法律規定歇息日的加班時間
二、融合實例:
因藥監局周六需對某藥業公司藥品的開展取樣申請注冊查驗,某藥業公司遂通告員工周六加班,并同意周六加班大半天按10倍工資發放加班工資,但員工仍嫌加班工資少不允許。之后因加班加點總數少最后藥業公司查驗不過關,藥業公司遂將7個沒有來加班的員工辭退。員工遂申請仲裁,最終訴至法庭。
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及一審法院均評定,藥業公司就周末加班難題先要征求公會及員工允許,不然員工有權利不到加班加點,用人公司也不能以此為由私自解除勞動合同。
三、侓師剖析:
此案系一起因加班加點難題所引起的勞務糾紛。
大伙兒舊思想里很有可能都會認為,用人公司只需按法律的規定規范付了對應的加班工資,員工便務必沒有理由來加班加點,不然便違背企業規章制度。
但在是不是加班的這個問題上,員工是否存在回絕權呢?是否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之規定,加班加點的前提取決于用人公司需與公會和員工商議達成一致意見,不然企業沒有權利單方規定員工加班加點。
不過法律法規也充分考慮一些情況下,為了能公眾利益,一定要對職工的這類回絕權進行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對于此事便做了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會受到此方法第四十一條限制:(一)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因自身原因,影響員工生命安全和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處理;(二)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出現故障,危害生產與公眾利益,需要按時維修的;(三)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所說加班加點,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一般指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分配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工作中。因為加班加點是員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中進行工作,是工作時間是在休息日里的拓寬。為救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于日夜奮戰展開了嚴格限定。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特殊情況前提下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且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需注意,加班加點都是基于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商議的基礎上的,用人公司不可逼迫員工加班加點,員工也沒有權利單方確定加班加點。除開法律的規定務必加班的幾類突發情況外,員工針對加班加點是否有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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