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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工作中是否為“加班加點”?
2022-09-08 17:21
依據國務院發布工作的通知,為了保證全國各族人民廣泛參與中間及各地各個部門舉辦的慶典活動,2015年9月3日(中華人民中國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獲勝70紀念日),全國放假1天。那樣,9月3日是否為“法定休假日”呢?那這一天企業合理安排員工工作,是不是需要繳納加班工資呢?
觀點
義聯勞動合同法支援與研究所公益律師李軍強調,9月3日這一天不屬法定休假日。依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法定休假日”分配員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這兒的“法律規定”范疇,包含元旦節、新春佳節、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及其法律法規、法規規定的許多假期傳統節日。在其中,“別的”是一個兜底條款,但控制在“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情形下。“法律法規”需要由人大常委會以及常務委員依法定條件制訂;而“政策法規”是由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我國各類人事工作,依照法律程序制訂。而以上放假公告雖是由國務院發布,但未經制訂行政規章程序,不屬相關法律法規,因而不能成為認為加班工資的重要依據。
此外,《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最新修訂)》第5條的規定,二七周年紀念日、五卅周年紀念日、九三抗日戰爭勝利周年紀念日……都不放假了。即然不硬性要求放假了,也談不上付款加班工資問題。
除此之外,從傳統節日與周年紀念日的差別看來,9月3日歸屬于周年紀念日并非傳統節日。依據《勞動法》第40條的規定,用人公司必須在法律規定假期“傳統節日”期內分配員工假期,并非“周年紀念日”。“傳統節日”和“周年紀念日”不一樣,因而,在《勞動法》中不會有周年紀念日理應放假的法律規定,員工若是在9月3日那一天“加班加點”,用人公司只需付款正常的薪水,無須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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