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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作直接證據 證實加班加點獲采納
2022-09-07 16:37
李某于2012年5月21日到某企業工作中,2013年6月27日辭職。后李某提起訴訟,稱之工作的時候,經常會在休息天、國家法定假日工作中,要求公司付款加班費,總共32735元。企業提供了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的考勤統計表。考勤統計表記述李某休息天、國家法定假日已休。李某對考勤統計表不予以認同,與此同時帶來了電子郵箱工作日志。電子郵箱表明李某在休息天、國家法定假日接收工作中電子郵箱,企業對于此事電子郵箱不予以認同,但不提供確鑿的證據該電子郵箱的記錄不真實有效。
人民法院經審理覺得,李某所提供的電子郵箱工作日志可以反應出在其休息天、國家法定假日存有加班的狀況,應適用李某有關休息天、法律規定節假日加班這一事實。但電子郵箱只有體現在其休息天、國家法定假日存有加班加點,無法反應出加班加點時間的變化。因而,法院對加班費金額酌情考慮開展適用,裁定企業付款李某休息天、國家法定假日加班費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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