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被稱為工傷保險賠償規范。就是指工傷職工、工亡員工家屬依規理應享有的賠付項目及規范。沒有參加工傷險期內用人公司員工因工受傷的,由該用人公司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及規范繳納費用。
1-10級工傷賠償標準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一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存勞務關系,撤出崗位。注:倘若未撤出崗位,應再次享有原薪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繳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24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付款傷殘津貼,標準是的工資90%,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不發傷殘津貼,享有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小于工資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二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存勞務關系,撤出崗位。注:倘若未撤出崗位,應再次享有原薪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繳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22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付款傷殘津貼,標準是的工資85%,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不發傷殘津貼,享有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小于工資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三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存勞務關系,撤出崗位。注:倘若未撤出崗位,應再次享有原薪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繳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付款傷殘津貼,標準是的工資80%,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不發傷殘津貼,享有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小于工資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四級工傷賠償標準
保存勞務關系,撤出崗位。注:倘若未撤出崗位,應再次享有原薪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繳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付款傷殘津貼,標準是的工資75%,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不發傷殘津貼,享有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小于工資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五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工傷等級付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存與單位的勞務關系,由單位分配合理工作中。
無法安排工作的,由單位按月發送給傷殘津貼,標準是本人工資的70%,并由單位按規定向其交納應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險金。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單位補充差值。
經工傷職工自己明確提出,該員工能夠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務關系,由單位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實際規范由市、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求。
六級工傷賠償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工傷等級付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存與單位的勞務關系,由單位分配合理工作中。
無法安排工作的,由單位按月發送給傷殘津貼,標準是本人工資的60%,并由單位按規定向其交納應繳納的各類社會保險金。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單位補充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