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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權益持續受損害職工向監察委員會投訴時效用怎樣把握
2022-08-31 16:14
合法權益持續受損害職工向監察委員會投訴時效用怎樣把握
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限期內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內從受害人了解或是應當知道其支配權被侵害之日起測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務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限期內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內從受害人了解或是應當知道其支配權被侵害之日起測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是向有關部門要求權利救濟,或是對方當事人允許行使權力而終斷。從終斷時起,仲裁時效期內重算。
因不可抗力或是有別的正規依據,被告方不可以在此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內申請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斷時效性的主要原因清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內再次測算。
工作關系存續期間因托欠勞務報酬產生異議的,職工申請勞動仲裁不會受到此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內限制;可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明確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者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交書面形式仲裁申請,并依據被上訴人總數遞交團本。
仲裁申請書理應注明以下事宜:
(一)職工的名字、胎兒性別、年紀、崗位、單位和居所,用人單位名字、居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名字、職位;
(二)仲裁請求與所依據這一事實、原因;
(三)直接證據和證據來源、見證人姓名居所。
撰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能夠口頭上申請辦理,由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計入詢問筆錄,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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