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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傷賠償標準是啥
2022-08-30 16:26
深圳市工傷賠償標準是啥
實際規范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一至四級傷殘員工經市醫務人員勞動鑒定組織定性為徹底依靠醫護、絕大多數依靠醫護、一部分依靠護理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各自按當地上一年度城鄉居民月平均收入的70%、50%、35%付款陪護費。
第二十四條 工傷事故員工自安全事故產生月至醫療期滿做出醫療終結月,由單位按月發送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是工傷事故員工受傷前上一個月的職工薪酬。工傷事故員工工作中不滿意一個月的,工傷津貼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待遇付款;并沒有簽訂合同的,按工傷事故員工受傷時當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
第二十五條 《條例》所說供養親屬,就是指借助因工死傷員工的薪資收入維持生活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家屬:
(一)達到60歲或徹底喪勞,并無固定收入的爺爺、爸爸、老公;
(二)達到55歲或徹底喪勞,并無固定收入的奶奶、媽媽、老婆;
(三)不滿16一周歲,或達到16歲依然在普通高中入讀,或徹底喪勞的子女;
(四)法律法規、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辦理領到供奉生活補助費的,需提供其借助因工死傷員工的薪資收入維持生活的有關案件材料。供養親屬缺失供奉條件時,不可再領取供奉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六條 因工死亡員工供奉非深圳戶口家屬,申請辦理一次性領到生活補助費的,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以員工身亡時當地上一年度城鄉居民月平均收入為基準明確,支付標準乘于供奉月數測算收取的補助金。
供奉月數按下列要求明確:
(一)供養親屬不滿意16周歲,供奉月數測算至16歲;供奉月數不夠24個月,按24個月測算;
(二)供養親屬己滿16周歲以上沒滿18周歲,供奉月值為24個月;
(三)供奉的成年人家屬沒滿70歲并符合供奉要求的,供奉月數測算至70歲;供奉月數不夠60個月的,按60個月測算;
(四)供養親屬己滿70周歲,供奉月值為60個月。
第二十七條 按月領到殘疾補助費的殘廢員工或供奉生活費用的供養親屬可分別于每年6月和12月按市社會保險機構的相關規定給予生存證明;貸款逾期不可以服務提供者,市社會保險機構可不發其相應工資待遇,等它給予生存證明時補領,所補領的那一部分不予以算利息。
第二十八條 工傷等級為1-4級其外省籍因工傷殘員工,確實有獨特艱難,規定一次性領到殘疾補助費回原籍安置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批后,按《條例》要求標準的一次性派發10年殘疾補助費;合乎領到陪護費要求的,可以同時按《條例》要求標準的一次性發10年陪護費。
一次性領到殘疾補助費、陪護費的,結束工傷險關聯。
第二十九條 按醫保要求應參與綜合醫療保險的因工傷殘員工,按照下列要求參與醫保和享受待遇:
(一)工傷等級為1-4級,其醫保費以殘疾補助費為繳存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依照退休職工的相關規定享有醫保待遇;
(二)工傷等級為5-6級,其醫保費以當地上一年度城鄉居民月平均收入為繳存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依照在職員工的相關規定享有醫保待遇。
第三十條 繳納社保員工出事故后,在工傷鑒定前醫療費,由單位墊款。定性為工傷后,門診醫療費用由單位墊款;醫療險花費,由社會保險機構付款,社會保險機構向因工傷殘員工派發《工傷保險住院結算單》,與醫院門診以記賬結算方法付款工傷事故員工的住院醫療花銷。
定性為工傷事故的,醫療終結后,用人公司已墊款的醫藥費由社會保險機構費用報銷;評定為非工傷事故的,醫療終結后,用人公司已墊款的醫療費可以直接向傷員追償。
第三十一條 繳納社保員工出事故后,用人公司在安全事故的24小時之內醫療費未到位的,視作回絕墊款。用人公司不予墊款醫療費的,在工傷鑒定前,員工或者其家屬可以向社會保險機構明確提出墊款申請辦理。
員工或者其家屬明確提出墊款申請辦理,應該以書面形式方法明確提出,同時提供傷員的個人資料、勞動合同書和安全事故狀況。
市社會保險機構理應對申請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以內再決定是否墊款。
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批屬實的,發送給《工傷保險住院結算單》,與醫院門診以記賬結算方法墊款醫療費;審批時需清除為安全事故或有別的不符享有工傷保險賠償狀況的,不予以墊款。
第三十二條 領到《工傷保險住院結算單》的員工經工傷鑒定為非工傷事故的,社會保險機構應以書面形式通告醫院門診暫時停止記賬。醫院門診不到位進行辦理,所發生的費用由醫院門診自主追償。
已墊款費用,社會保險機構理應勒令傷員于一個月內將和墊款花費等額本息的人民幣存進指定工傷保險基金資金;逾期不申請辦理者,社會保險機構理應向法院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未繳納社保員工產生安全事故,其醫療費由單位墊款;經定性為工傷事故的,由單位擔負;經評定為非工傷事故的,由員工自己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未繳納社保員工產生安全事故,經定性為工傷事故的,因工死傷員工或者其家屬可以從員工身亡或是醫療終結后需要用人公司按《條例》付款工傷險各類工資待遇,用人公司應給予付款。用人公司拒不支付的,因工死傷員工或者其家屬可以從醫療終結之日或員工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辦理市社會保險機構勒令用人公司付款。
市社會保險機構收到審核后,查證屬實的,理應在收到申請辦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勒令用人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向型因工死傷員工或者其家屬付款工傷保險賠償。市社會保險機構指定用人公司付款期限不超30日。
用人公司逾期不實行市社會保險機構勒令付款工傷待遇的決策的,因工死傷的未繳納社保員工或者其家屬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辦理墊款,市社會保險機構理應在收到申請辦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墊款。
因工死傷的未繳納社保員工或者其家屬在《條例》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辦理市社會保險機構勒令用人公司付款工傷待遇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以墊款。
第三十五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墊款時,因工死傷的未繳納社保員工或者其家屬應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簽訂合同,將為用人公司追償工傷待遇的權力出售給市社會保險機構。
市社會保險機構墊款后,理應就勒令用人公司付款工傷待遇的決策向法院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因工死傷的未繳納社保員工或者其家屬要求用人公司付款工傷待遇期內,用人公司宣布破產的,理應就用人公司未付款一部分費用向破產重整工作組申請辦理償還;償還不夠一部分,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辦理墊款。
市社會保險機構經核實申請辦理屬實的,給予墊款。因工死傷的未繳納社保員工或者其家屬不往破產重整工作組申請辦理償還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以墊款。
第三十七條 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賠償計發按安全事故發生的時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公司和工傷事故員工在交納工傷保險費和計發工傷保險賠償時,所涉及到的當地上一年度城鄉居民月平均收入,上半年度交費和計發的,按當地上二本年度當地城鄉居民月平均工資計算;后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本年度當地城鄉居民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九條 員工或者其家屬與單位因實行《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產生以下異議的,可享受勞動爭議仲裁組織訴訟:
(一)因是不是參與工傷險產生異議的;
(二)因工傷鑒定產生異議的;
(三)因付款工傷保險賠償產生異議的;
(四)別的因實行《條例》和本實施辦法存在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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