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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工作幾日是否存在薪水
2022-08-18 16:25
一、實習期工作幾日是否存在薪水
1、勞動者在實習期工作幾日,假如是按照企業的安排正常的從業勞動的,有薪水。用人公司理應按照雙方對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和勞動者的工作天數來向其發工資。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之上不滿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目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
實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書僅訂立實習期的,實習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規定。
二、實習期是不是隨時可以離職
1、在試用期內,員工不肯就職的,最好提前三天通告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是一項獨特要求,目的是為了推動人力資本資源合理配置。在試用期內,用人公司能夠對員工的內在能力及素養是否與應聘崗位相符合作全方位調查,綜合判斷員工是不是符合實際錄用條件。針對不符錄用條件的,用人公司能夠及時告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而勞動者在實習期還可以對用人公司辦公環境、工作性質及發展前途等進行考察,進而決定是否繼續工作。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隨時可以通告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假如員工因而提出辭職的,不用擔負合同違約責任。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第3款規定:用人公司注資(心有支付貨幣憑證的狀況)對員工開展各種專業技術培訓,員工明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若是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公司不可規定員工付款此項培訓費用。假如是由用人單位注資招收的職工,員工在合同期限內(包含實習期)消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書,則該用人公司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向員工理賠。
員工在試用期內主動離職,必須按規定,提早三天以書面形式通告用人公司。不然的話,給用人公司導致了財產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但試用期內,無論上多長時間的班,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公司都應當按照實際狀況付款其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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