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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前能不能發放工資
2022-07-27 15:51
一、企業清算前能不能發放工資
1.企業在結算前,必須按工作合同規定支付工資。
2.企業還可以由清算組成員結算時,一次性支付薪水和有關經濟補償金給員工。
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成員的權力】清算組成員在清算期間履行以下權力:
(一)清除公司財產,各自編寫負債表和資產明細;
(二)通告、公示債務人;
(三)解決與結算相關的企業未結束的業務流程;
(四)清繳所欠稅款及結算情況下形成的稅金;
(五)清除債務、負債;
(六)處置企業償還債務前的剩下資產;
(七)表示企業參加民事案件主題活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成員在清除公司財產、定編負債表和資產明細后,理應制訂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股東會或是法院確定。
公司財產在各自支付清算花費、企業員工的薪水、社會保險金用和法律規定賠償金,交納所欠稅款,償還債權債務前的剩下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分派,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股東擁有的股權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企業續存,但不可進行與結算不相干的生產經營。公司財產在未按照前款要求償還前,不可分派給公司股東。
二、企業破產理由有什么
1、公司章程范本要求的運營期限屆滿。
企業未產生增加營業期限的決定。在我國破產法既未要求企業的最大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企業章程要求營業期限,因而,營業期限是我國企業章程隨意要求的事宜。假如企業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這里期限屆滿前,股東大會能夠產生增加營業期限的決定,要是沒有產生此決定,企業即進到散伙程序流程。
2、公司章程范本要求的其它散伙理由發生。
散伙理由一般是企業章程相對性必需記述的事宜,公司股東在制訂企業章程時,能夠事先承諾企業的各種各樣散伙理由。假如在公司經營中,要求的散伙理由發生,股東大會能夠決定企業破產。
3、股東大會或是股東會議決議散伙。
責任有限公司經擁有2/3之上投票權的公司股東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經參加股東會的公司股東持有投票權的2/3根據,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能夠作出解散公司的決定。國有獨資企業因不設股東大會,其散伙的確定應由我國受權項目投資的結構或機構作出。
4、依規被吊銷執照、勒令關掉或是被撤消。
企業一旦遭受吊銷執照、勒令關掉或是被撤消等行政許可時,必定造成企業破產。
根據以上剖析了解,根據《公司法》的要求,企業破產后,企業能夠按工作合同規定支付工資。還可以由清算組成員結算時,一次性支付托欠的薪水、社會發展保費、經濟補償金等的花費。必要時法律法規層面的協助,閱讀者能夠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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