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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只有分配在正常工作日?
2022-06-24 18:21
因為規章已確定嚴禁國家法定假期日(元旦節1天,新春佳節3天,端午節1天、清明節1天、五一勞動節1天、中秋節1天、十一國慶3天)、歇息日(周六、周日)、企業員工依規享有的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陪護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日及其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不計入年假假日。用人公司可以分配員工享有年假的時長只有在正常工作日內開展。
用人公司在年度已分配員工休滿所有或是一部分年假,以后根據各種原因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如按員工的運行時間開展換算,換算的時長超過應休年假的日數,用人公司沒有權利就員工多享有的年休假天數扣除薪水。相反如按員工的運行時間開展換算,換算的時長低于應休年假的日數,用人公司應在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前分配休年假,不可以分配的,按應休未休年假工資待遇付款年假薪水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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