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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時應休未休年假怎樣賠償?
2022-06-23 18:28
公司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本年度未分配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嚴格按照員工當初已上班時間換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但換算后不夠1一天到晚的部位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
其換算方式為:(本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日數÷365天)×員工自己全年度理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數。
用人公司當初已分配員工年假的,超過換算應休年假的日數不會再扣回。
如某員工應享有年假的時間為10天,9月30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其本年度未享有年假,其本年度可享有年休假天數為7.48天,即[(365天-92天)/365天]*10天-0天。在其中換算后不夠1一天到晚一部分的0.48天按照規定不享有年假,其本年度具體享有年休假天數為7天。
與其前12月勞動所得平均收入為2000元,加班費為200元。日薪資收入為82.76元,即(2000元-200元)/21.75天。其應休未休的年假用人公司應付款年假薪水1738元,即82.76元*300%*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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