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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部有關員工運行時間相關問題的復函
2022-06-09 17:15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7〕127號)函復,經科學研究,函復如下所示:
一、公司和一些不可以推行統一運行時間的機關事業單位,能否不推行‘雙休日日’而分配每星期工作中六天,每日作業不超過6鐘頭40min?
依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74號)的要求,在我國現階段推行員工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這一標準工時規章制度。有前提的公司應推行標準工時規章制度。有一些公司因工作內容和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標準工時規章制度,應確保員工每日作業不超過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不超過40鐘頭、每星期最少歇息一天。除此之外,依據一些公司的生產制造實際情況還可推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性測算工時制度。推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公司應按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要求申請辦理審核辦理手續。
二、用人單位需要員工每星期工作中超出40鐘頭但不超過44小時,且未作增加運行時間解決,工作行政單位能否評定其違反規定并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十一條和勞部發〔1994〕489、532號資料的要求給予懲罰?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74號)是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要求,依照我國經濟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必須,在標準工時規章制度層面進一步做出的要求。假如用人單位需要員工每星期工作中超出40鐘頭但不超過44小時,且未作增加運行時間解決,工作行政單位有權利規定其糾正。
三、《勞動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條中的‘增加運行時間’是不是只指加一點,而不包括歇息日或節日等法律規定假期日的加班加點(即是不是加班加點不會受到《勞動法》的第四十一條限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相關增加運行時間的局限包含正常的工作中日的加一點、歇息日和法律規定假期日的加班加點。即每月工作中日的加一點、歇息日和法律規定假期日的加班加點的總時長不能超過36鐘頭。在我國法律單位并沒有做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實質實行。
四、歇息日或法律規定假期日加班加點,用人單位能否不付款加班工資而給與調休?補休的規范如何確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歇息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工作中的,應最先分配調休,不可以調休時,則應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酬勞。調休時長應相當于加班加點時長。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工作中的,應此外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酬勞,一般不分配調休。
五、經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在預估周期時間內若日(或周)的均值運行時間沒超出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但某一實際日(或周)的具體運行時間工作中超出8鐘頭(或40小時),‘超出’一部分是不是視作加一點(或加班加點)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定?
根據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要求,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選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時間綜合性測算運行時間,但其均值日運行時間和平均周上班時間應與法定標準運行時間基本一致。換句話說,在整體測算時間內,某一實際日(或周)的具體運行時間可以超出8鐘頭(或40小時),但綜合性測算時間內的總具體運行時間不可高于總法定標準運行時間,超出一部分應視作增加運行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要求付款薪水酬勞,在其中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要求付款薪水酬勞。并且,增加運行時間的時數均值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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