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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在停工留薪期內的,用人公司能不能降低其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
2021-05-19 14:16
工傷事故在停工留薪期內的,用人公司能不能降低其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
停工留薪期就是指員工因工受傷、患職業危害必須接納工傷事故診療而中止工作中,由用人公司再次發送給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的一段期內。因此不可以降低。
工傷險規章
第三十三條員工因工作中遭到安全事故損害或是患職業危害必須中止工作中接納工傷事故診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所屬單位按月付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比較嚴重或是狀況獨特,經設區的市級工作工作能力評定聯合會確定,能夠適度增加,但增加不可超出12個月。工傷事故員工鑒定傷殘等級后,停收原工資待遇,依照此章的相關要求享有殘廢工資待遇。工傷事故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時仍需醫治的,再次享有工傷事故診療工資待遇。
日常生活不可以自立的工傷事故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必須醫護的,由所屬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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