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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的整體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有法律認可嗎?
2022-06-02 16:19
引言: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資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按時工作時間制。綜合工時制就是指各自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時間,綜合性測算運行時間,但其均值運行時間和平均周上班時間應與法定標準運行時間基本一致。
【案件引言】
某餐飲管理公司運營經濟效益一直非常好。2009年2月1日,沈某到該企業辦公室工作中,任一般員工。彼此訂有勞動合同書,限期自 2009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該合同約定,沈某月薪水1500元,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運行時間的測算周期時間為年。工作中期內,企業每月按1500元給沈某發放工資,但未給沈某交納社會保險金;與此同時,沈某被規定工作日內縮短運行時間120鐘頭,休息天加班加點12天,節假日加班3天,總共工作中時數為1900鐘頭,但企業沒付日夜奮戰薪水。2010年1月31日,沈某以企業未為其交納社會保險金和派發日夜奮戰薪水為由提起解除勞動關系,并于當天與企業進行了工作交接,但企業沒付經濟補償。沈某向企業商談無果,訴至勞動爭議仲裁組織,規定企業為其補交工作中過程中的社會保險金,付款日夜奮戰薪水 3827.61元 (在其中延遲加一點薪水1551.6元、休息天加班費1655.28元、節假日加班薪水620.73元)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1500元。
企業覺得,沈某在執行勞動合同書的一年中,工作中時數為1900鐘頭,未超出法律規定的2000鐘頭的運行時間,依據彼此簽署的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沈某推行的是以年為時間的整體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不會有日夜奮戰的狀況,故不可再交給沈某薪水。沈某規定企業提供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出示的其職位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許可文檔。企業稱其為彼此承諾,不用批文。
【處置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組織適用了沈某訴訟要求。
【聚焦點剖析】
此案異議的重點是,在無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出示準許資料的情形下,勞動合同書被告方承諾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是不是具備法律認可。
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就是指各自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時間測算運行時間,其均值日運行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運行時間基本一致的一種運行時間規章制度,是與用人單位廣泛采取的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的 “二五”制工作日內規章制度相對性的一種工作規范。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來源于原社會保障部制訂的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 [1994]503號)第3條,即 “公司因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要求的,可以推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等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該辦法是依據 《勞動法》第39條 “公司因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要求的,經工作部門準許,可以推行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而制訂的。從而看得出,要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在系統上務必經工作部門準許后才可推行。
自然,工作行政機關務必依據法定代表人的申請辦理,給予核查后才可以準許。此合乎行政審批的界定含義,即行政許可事項就是指行政單位依據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經依規核查,準許其從業特殊主題活動的個人行為。因而,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屬行政許可事項。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81條 “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沒經行政許可事項,私自從業依規理應獲得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的,行政單位理應依規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給予勸阻,并依規予以行政處罰法;涉嫌犯罪的,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的要求,沒經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準許,用人單位與員工自行承諾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行為表現是一種違紀行為,是國家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個人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要求,“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強制要求的”勞動合同書是合同無效或一部分合同無效。因而,實例中,在沒經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準許的情形下,某餐飲管理公司與沈某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協議系失效條文,對沈某不具備約束。企業應當日夜奮戰的要求交給沈某日夜奮戰薪水。 (張愛軍 創作者企業:河北石家莊新華區勞動爭議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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