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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積極辭職必須簽解除協議嗎?
2022-05-18 18:05
一、員工積極辭職必須簽解除協議嗎?
不用簽解除協議,提交了離職報告并并不是標出勞動合同書關聯消除,必須在申辦完全部離職流程以后,取得用人單位的離職證明才算宣布辭職。用人單位并沒有以蒙騙等方式驅使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理應簽署解除勞動關系有關證實,這對員工有益。自然,員工可以堅持不懈不簽,自行擔負因而引起的不良不良影響。
必須和企業(yè)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關聯的,員工可以挑選簽署新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還可以選用不簽署,可是與企業(yè)開展溝通交流。如果是工作合同到期并沒有續(xù)期得話,員工可以自動離職,如果是在勞動合同書使用期內辭職,員工不容易有企業(yè)對辭職的經濟賠償金。有的企業(yè)必須簽署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有的公司則無需簽署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實際遭遇的企業(yè)不一樣,則對應的離職流程也不一樣。
二、員工積極辭職有哪些步驟?
假如員工提早一個月(實習期提早三天)書面形式向公司申請辦理辭職,或是與公司商議通過企業(yè)允許,或是企業(yè)有違反規(guī)定情況的,被告方都能夠辭職。企業(yè)故意為難不許辭職,是違反規(guī)定的,可以去工作行政機關投訴。
此外,非全日制日制用人,不用提早申請書的,當日口頭上申請辦理就可以完畢用人關聯。
可是要是提早申請辦理辭職,勞動合同書有依規(guī)承諾培訓費用等協議書的,被告方必須與公司商議給與有效的賠償。
用人單位為員工給予重點培訓費,對它進行專業(yè)技能培訓的,可以與該員工簽訂協議書,承諾工作年限。
員工違背工作年限承諾的,應當承諾向用人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帶來的培訓費。用人單位需要員工付款的合同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期并未執(zhí)行一部分所應分擔的培訓費。
對領域市場競爭規(guī)定信息保密的企業(yè),如果有賠償,被告方辭職后還需要遵循相應的規(guī)定,假如毀約,還需要賠付企業(yè)。
員工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必須提早一個月,向企業(yè)的領導干部遞交書面材料的離職報告,并不一定簽定解除協議;假如員工在工作上存有重要過失個人行為,企業(yè)可以不通過員工的允許,付款員工相對應的薪水酬勞后立即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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