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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積極辭職是不是可以申請辦理失業保險金?
2022-05-18 18:05
一、員工積極辭職是不是可以申請辦理失業保險金?
一般是不能領到失業保險金的。非因個人意向終斷工作的員工才可以依規領到失業保險金,而員工積極辭職的,不符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可以向社保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下崗前用人單位和自己總計繳納滿一年不夠五年的,領到失業保險的時限最多為十二個月;總計繳納滿五年不夠十年的,領到失業保險的時限最多為十八個月;總計交費十年以上的,領到失業保險的時限最多為二十四個月。再次學生就業后,再度待業的,交費的時間從新測算,領到失業保險的限期與上次下崗理應領到而并未領到的失業金的限期合并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企業務必要給員工出具非員工自己意向辭職的離職證明或解除勞動關系合同書等,企業在停繳員工個人社保時,務必選用非個人意向辭職,員工去本地特定地址申請辦理就業登記,攜帶以上材料,去個人社保單位申請辦理領到失業保險金。
二、員工積極辭職應辦的辦理手續有哪些?
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務關系消除后,員工與用人單位各應執行如下所示辦理手續:
針對員工而言,解除勞動關系時要申請辦理如下所示辦理手續:
1、提早給用人單位傳出書面形式解除合同通告。如通常情況下,員工提早解除勞動關系,應提早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
2、開展工作中、業務流程工作交接。
3、清除債務關聯。
針對用人單位而言,除提早解除合同也需提早三十天通告外,還需要留意申請辦理如下所示辦理手續:
1、立即清算薪水、經濟補償。
2、工作中、業務流程的工作交接。
3、員工檔案資料和社保關聯的遷移。
4、清除債務關聯。
5、出示停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文件,做為該員工按照規定享有失業險工資待遇和就業登記、應聘求職記錄的憑據。證明文件應當注明勞動合同期限、停止或是消除日期、所任職的工作中。假如員工規定,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文件中理性的表明解除勞動關系的緣故。
員工積極辭職,不能申請辦理失業保險金,針對員工而言,要想解除勞動關系,必須事先向企業遞交書面材料的離職報告,申請辦理工作交接辦理手續。針對用人單位而言,跟員工解除合同,要提早通告員工,給員工清算薪水,付款經濟補償,遷移個人社保關聯和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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