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權自主確定工資水平
2022-05-18 17:53
企業有權自主確定工資水平 企業有權自主確定工資水平職工考核成績低,企業有沒有權利降低職工的工資水平?日前,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李女士告某銀行北京分行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了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27歲的李女士是某銀行北京分行的會計,并與該銀行分行簽訂了為期五年合同至2004年8月30日。該分行在2002年上半年度通過業務考核、技能考核、民主測評等方式對李女士進行了考核,但李女士的考核結果在該分行排名倒數第二。該分行以此為由將李女士降為事務工,工資標準同時由原來的每月2000多元降低為每月700元。該分行按每月700元的標準支付了李女士2002年5月、6月的工資,而且,李女士也已領取了下發工資。李女士認為:以考試成績就扣發工資,剝奪員工的生活待遇是沒有依據的。她要求:該分行撤消降為事務工的決定,并在北京分行及各支行公布;補發2002年5月和6月的工資差額及各項補助5000元;與本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違約補償金10000多元。該分行認為,企業完全按照國家及本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分行的內部分配政策。其員工收入水平,扣除個人應繳各項社會保險后,沒有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在遵守國家、本市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企業有權根據企業實際,制定和完善內部分配機制,貫徹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分配原則。為體現獎優罰劣起到激勵作用,故降低李女士工資待遇,轉為事務工。在國家、本市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企業制定和執行相應的分配政策是《企業法》賦予企業的基本權利,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分析]:李女士要求該分行撤消事務工的決定并在北京分行及各支行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不屬于受理范圍。李女士要求該分行補發工資差額及各項補助,該分行以李女士考核成績排名末位為由,將李女士的工資標準由原來的每月2000多元降低為每月700元的做法并無不妥。李女士稱考核成績不真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但該分行對此予以否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李女士要求與該分行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動合同支付違約補償金10000多元的請求。因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解除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真實意思的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不屬受理范圍。企業有權自主確定工資水平 企業有權自主確定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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