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討加班費遭辭退 公司違法加班費卻難領
2022-05-17 16:35
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安莉芳員工討要加班費遭辭退 人物:林小姐
向公司索要清明節加班費,不但遭到拒絕,還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林小姐實在氣不過,她將公司告上法庭。
2008年3月份,林小姐進入廈門岳鐘祿百貨店即安莉芳廈門辦事處工作,當年6月份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09年4月,因為清明節照常上班,林小姐向公司要求支付清明節加班費100多元,不料遭到公司拒絕。更令林小姐郁悶的是,隨后,公司以她工作表現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她辭退。
林小姐說,她上班一年多,每周六都要加班,卻沒有加班費,自己工作兢兢業業反而被公司辭退,令她十分不服。隨后,她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兩倍經濟補償金及加班費等共計9000余元。2009年6月,勞動仲裁部門裁決該公司支付林小姐經濟補償金、清明節加班費共計2800余元。林小姐不服,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無正當理由辭退 法院判公司違法
經過近半年訴訟,市中院終審判令該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及加班工資近6000元。不過,近日,林小姐反映,雖然終審判決已經生效一個多月,但公司至今沒賠一分錢。
思明區法院一審認為,該公司主張林小姐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調崗安排是辭退她的主要原因,但是不能提供足以證明林小姐不能勝任工作的有效證明。為此,根據法律規定,該公司無正當理由辭退原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兩倍經濟補償金。
此外,法院認定,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林小姐存在周末加班情形,2009年1月至4月,也在六個周六有加班半天,并在2009年清明節值班。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林小姐雙倍經濟補償金2700元及加班費3200余元,同時補繳兩個月的社保。去年11月,市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至今沒有拿到錢
“現在判決已經生效一個多月了,公司那邊一點動靜都沒有。”林小姐說,她多次詢問安莉芳廈門辦事處,但負責人說不知道什么時候能給錢,林小姐感到十分無助。
前天下午,該公司工作人員稱雖然公司已經收到終審判決書,但現在公司的內部流程還沒走完。這位工作人員說,林小姐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法院強制執行,也許公司的內部流程會走快點”。
延伸閱讀:加班費是勞動者法律規定的權利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