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配偶離婚后能否繼續享受優待?
2022-05-16 16:57
民政部辦公廳在給浙江省民政廳《關于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配偶離婚后是否繼續享受優待的復函》中,明確規定,民政部第七部門《關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1985】安2號)規定: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在城鎮安置時,要求將農業戶口的配偶及十六周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十六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的,應當允許。國務院、中軍委批轉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傷殘軍人的生活得到更好的照顧。因此,對因配偶原因造成與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離婚的,其配偶按民【1985】安2號文件規定所受的優待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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