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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無故拖欠工資可不支付賠償金爭議案
2022-05-16 16:56
非無故拖欠工資可不支付賠償金爭議案
案例:2007年10月24日,孔某等17名職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關提出仲裁申請,申請人稱:他們所在的計算機軟件技術開發公司已連續6個月未按規定支付工資,要求該公司立即補發所欠工資并支付賠償金。
仲裁委員會查明,孔某等17人所在公司2007年2月因外方資金鏈出現問題,銀行帳戶被凍結,直到2007年8月才被解凍。公司資金帳戶解凍后,帳戶原上的資金全部用于抵債。仲裁委認為該公司拖欠職工工資屬有正當理由,于是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公司方同意盡快借來資金補發職工工資,但不愿意支付相應賠償金;職工一方則堅持按規定支付賠償金。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仲裁委裁決不予支持孔某等人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主張。孔某等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后對孔某等人的請求亦不予支持。
說法:本案的核心不在拖欠工資上,而在于拖欠工資的賠償金問題上。《勞動法》和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工資,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然而,該公司不屬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規定,“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規定了不屬于“無故拖欠”的幾種情況:如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等等。由此觀之,認定是否“無故拖欠工資”的重要的條件是“有無正當理由”。
明知顧問:本案由于公司方資金發生嚴重困難,應當說“拖欠“這并不是公司主觀故意,而是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即使在帳戶資金全部抵債的情況下,公司同意盡快想辦法補發所拖欠的工資,說明該公司對職工是負責的。職工也應當對公司的困難予以理解。如果公司幾經努力后仍沒能組織足夠資金全額發放職工工資,可不可能用打欠條的方法解決?將應發工資轉成民事債務,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前提條件是員工愿意接受;職工不愿接受欠條的,用人單位不能硬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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