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中關村打工賺錢的女生,在北京中關村的一家小公司作財務會計,我今年2月10日逐漸到公司上班,6月1日公司通知我辭職,6月15日我宣布工作交接好任何的工作中。因未過實習期,因而沒有勞動合同書。
6月15日我結賬時企業以我工作中性差,工作業績不佳,有少記帳(未給公司導致財產損失)等緣故,口頭上通告我扣除我5月整月及6月1-15日的薪水,共3750元。并回絕也出示書面形式扣款單。
我儲存有工作交接時的材料。及其我工作中期內的電子數據。
我該如何處理??
刑事辯護律師回應一:
扣留薪水的行為表現是顯然的違紀行為,你的專業能力即使不可以合乎公司的規定,那麼企業可以將你解雇,可是不可以扣留你的薪水,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應要求,你能規定另一方全額的付款你的薪水,并加發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此外,你是二月份工作的,那麼你到六月一日都還沒過實習期,來看你的實習期是六個月,那麼你的勞動合同期限多少錢,如果是一年得話,那麼你較多是三個月的實習期,六個月的試用期顯而易見是違背了國家法律的要求,你三個月后就早已視作宣布員工了,那麼另一方解除勞動關系,除開讓你薪水外,還需要加發一個月薪的經濟補償的。
針對這樣的事情,你需要馬上到本地的勞動仲裁單位明確提出訴訟申請辦理。不必過去了時效性,由于勞動仲裁的時效性十分短,僅有2個月,自公司單位同你解除勞動關系生效日測算。
刑事辯護律師回應二:
你企業扣發你薪水是沒有法律規定的,你能規定全額的補領,并追責25%的經濟補償;與此同時,因為你企業沒有與你簽訂合同,故你們中間的實習期超出一個月即不被認可,之前我還在海淀區訴訟做案件的情況下那邊就這樣評定的,因此你能規定:
1.2004年5-6月份的薪水及其該職工薪酬25%的經濟補償;
2.未提早30天告知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費(一個月薪);
3.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一個月薪)及公司未依規付款該經濟補償的附加經濟補償(50%)。
以上投訴總標底約為一萬元。
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在蘇州街31號,八一中學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