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寫朋友: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部員工,依照企業的管理制度,我公司的年終獎金是以年終雙薪的方式派發的,而本月25日是應該向員工派發“雙薪”的生活,因而有很多員工向大家探聽年終雙薪該怎樣繳稅,對于此事大家都不太清晰,因此想向你咨詢一下年終雙薪繳稅的相關問題。
閱讀者:同飛
齊飛閱讀者:
伴隨著年尾的鄰近,大家收到了很多相似的資詢,在其中有很多人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是不正確的,實際上我國對于此事早有明晰的要求,鑒于此問題的客觀性,大家覺得必須在這里將年終雙薪的繳稅方法作個簡便的詳細介紹。
2002年7月12日我國稅務質監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要求:“黨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公司和其它企業在推行′雙薪制′依照相關要求,企業為其員工多派發一個月的薪水 后,本人因而而獲得的′雙薪′,應獨立做為一個月的薪水、薪酬所得的計稅個人所得稅。對以上′雙薪′所得的正常情況下不會再扣減花費,應全額的做為應納稅額按稅率測算繳稅,但假如經營者獲得′雙薪′當月的薪水、薪酬所得的不夠800元的,要以′雙薪′所得的與當月薪水、薪酬所得的合拼扣減800元后的賬戶余額做為應納稅額,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從以上要求可以看得出,“雙薪”繳稅是以月薪水800元為界線的,若超出800元,則年終獎金應當全額的繳稅,不然可以將其和薪水求和后減掉800元記稅。例如,別人薪水為1000元,則其年終獎金也應該是1000元,則年終獎應全額的繳稅;若其薪水僅為700元,年終獎金也為700元,則應二者求和即1400元減掉800元后按600元交個人所得稅。不知道那樣表述您是不是令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