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安部第十一局有關刑滿釋放留場學生就業人員工齡問題的回應
2022-04-02 16:31
各省市、市、自治州公安廳勞改局: 四川、陜西省、青海省等省勞改局來函請示報告學生就業人員工齡問題,經科學研究回應如下所示: 國家公安部(82)公勞就字第465號原文中“各地區對以往和將來留到勞改企業的工作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都按僅作要求實行”一句就是指:留到勞改企業的工作工作人員變為宣布職工后的工齡計算,按我國工作質監總局(82)勞險字21號文要求實行。留到勞改企業的工作工作人員變為宣布職工后,其工作年限從刑滿釋放留場(廠)學生就業之日起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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