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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特殊情況下增加員工運行時間并不受到限制
2022-04-01 17:32
《勞動法》第41條要求:“公司單位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可以增加運行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因獨特因素要增加運行時間的,在保證員工身心健康的情況下增加運行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可是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自然,一些特殊情況,可以不受到限制。社會保障部制訂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要求,具備以下特別情況的緊急任務之一的,增加運行時間不會受到《勞動法》第41條規范的限定:
1、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別的緣故,使人民的安全性、身心健康和我國財產遭受嚴重危害,必須應急解決的;
2、生產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的;
3、務必運用法律規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內完成機器設備維修、維護保養的;
4、為實現國防安全緊急任務,或是進行上級領導在計劃指標外分配的其它應急生產制造每日任務,及其商業服務、供應公司在高峰期進行回收、運送、生產加工農副食品任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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