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算連續工齡的標準要求
2022-03-31 16:37
員工產生下列狀況,其前后左右工作年限持續測算: 1.凡經企業經營管理機關單位、公司行政部門層面激發工作中、分配失業者,激發、失業(與公司維持勞務關系)前后左右的工作年限應持續測算; 2.經企業經營管理機關單位、公司行政部門層面調遣世界各國受教育者,其學習培訓期內及其調遣前后左右的工作年限應持續測算; 3.因公司停產關店或是倒閉,員工經企業經營管理機關單位調派到別的公司工作人員,調遣前后左右的工作年限應持續測算; 4.公司經出讓、改組或是合拼,原來員工仍留公司工作人員,其出讓、改組或是合拼前后左右的工作年限應持續測算; 5.員工在病癥或是非因工受傷停止工作診療期內,在6個月之內者,持續測算為本公司工作年限;超出6個月痊愈后,仍回原公司工作人員,除超出6個月的期內算不上工作年限之外,其前后左右工作年限應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6.因工受傷或是職業危害停止工作診療期內,應所有測算為連續工齡; 7.轉到公司工作中前的專業改革工作中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兵齡,均作持續工齡計算; 8.學徒工在本公司學習培訓期內,應要本公司工齡計算,零工、使用工作人員變為宣布員工時,其本公司工作年限,應自最后一次進到該公司工作中之日算起。 9.原分派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員工的知青以及在"文革"期內由國家統一機構下基層插隊的城區知青,在她們按現行政策離去鄉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區參與工作中之后,其在農場、墾殖場或鄉村參與工作的時間,可以與參與工作后的時間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10.歸國華僑員工,從進到本公司工作中之日起測算連續工齡 。華僑員工在海外從業改革工作中,如因工作中必須調至中國或受殘害歸國的,若有靠譜證實,須經中僑委審批確實者,其在海外參與改革的運行時間,可測算為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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