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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弄斷“工作年限”的幾類作法 你怎么解決?
2022-03-30 16:56
一、工作年限是啥?
“工作年限”在合同到期后的主要功效
1、法律法規引入:
依據勞動合同書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要求,公司單位在工作合同到期后不與員工續簽,應依照員工在本部門工作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
2、事例:
王某2009年11月新員工入職,與用人公司簽署了2年時間的勞動合同書,勞務報酬為每月固定不動薪酬RMB4000元(下面貨幣同樣)。2011年11月,合同到期,公司單位沒有準備與王某續簽,與王某申請辦理離了職辦理手續。
以上事例,王某可獲取8000元=4000×2;
3、留意:
(1)以上實例僅有當公司單位不明確提出續簽要求或是提到的續簽工資待遇標準降低才可以好用。
(2)工作年限是持續估算的,自你新員工入職該企業測算至你離去該企業。期內可以有好幾份勞動合同書。
“工作年限”在員工遭受不法辭退時的功效
1、法律法規引入:
依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要求,公司單位在勞動合同書未期滿時不法消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書,應向職工付款二倍的經濟賠償金。
2、留意:
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的二倍,二者有所區別。公司單位早已付款了經濟賠償金的,不用再付款經濟補償。
二、公司怎樣斬掉“工作年限”?
1、再次簽訂合同,取回來“舊”的勞動合同書
這一舉動是消毀公司單位的用人直接證據,促使員工沒有辦法就新員工入職的時間段開展質證。
2、簽署離職流程或在合同到期后,隔好多個月再簽署新的勞動合同書
第一種情形是讓員工自身“積極申請辦理辭職”,不然以解除勞動關系危害,如此員工便以自身的“信念”積極消除了與用人公司的員工同,自身“斬掉”了“工作年限”。第二種狀況屬公司單位“欺騙自己”之舉,依據在我國勞動合同書的要求,只需是在同一 公司單位工作中,半途沒有去其他地方工作中,均為持續用人,工作年限仍舊測算。
3、強制性簽署“工作年限”賠償協議,日后不會再賠償
公司單位強制性員工簽署“工作年限”賠償協議,事實上并沒有執行該協議書,卻要員工認可早已接到此筆賠償。該狀況下員工沒辦法證明是逼迫自身的信念下簽署,可能被公司單位成功。
4、派到關聯公司工作中,再次測算“工作年限”
公司單位為精簡機構,合拼運營,裁掉員工,以實現減少經營成本,最多見的技巧便是在減少用人成本費層面。那就是讓員工與自身的關聯公司簽訂合同,以“斬掉”員工“工作年限”。
三、員工怎樣消費者維權?
1、目前用人直接證據儲存好,公司單位沒有權利索取
全部能證實彼此存有勞務關系的直接證據均要儲存健全。如勞動合同書,即使早已合同到期也不可以交還公司單位,由于員工同是證實你“工作年限”的最強有力直接證據。
2、不簽署一切協議書
公司單位給予的任何的協議書均要保持警惕,不可以隨便簽訂合同,不然將視作積極舍棄自身支配權的一種個人行為。若公司單位存有逼迫的情況,應立即向相關部門體現。
3、若強制性外派關聯公司,保存和搜集關系直接證據
目前用人直接證據應儲存健全,作法同第1項。此外,要搜集兩企業為關聯公司的直接證據,以表明自身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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