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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資源局社會保障部廳:被強制隔離期內薪水照發
2022-03-24 17:13
我國員工在被診斷為疑是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密切接觸者而被強制隔離的,在防護期內公司單位應當出勤率看待,計發員工的薪資待遇,不可以缺課或曠職扣發和減發。這也是昨日從省人力資源局社會保障部廳獲知的。
近期,甲型H1N1流感疫情早已涌向我國局部地區,危害到許多員工的常規工作與生活,許多公司單位和員工撥打電話資詢被定點醫療機構防護或醫治期內薪資待遇等問題。因此,專業訪談了省人力資源局社會保障部廳勞動者報酬處責任人。
該負責人詳細介紹,經國務院辦公廳準許,國家衛生部4月30日公布2009年第8號公示,確立將甲型H1N1流行性感冒列入《傳染病防治法》要求監管的乙類傳染病,并采用甲類傳染病的防止、控制方法。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要求,在防護期內,執行隔離措施的政府理應對被防護工作人員給予生活保障;被防護工作人員有單位的,所屬單位不可終止付款其防護期內的工作中酬勞。而一旦被診斷為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那麼將當然進到法律法規的醫療期,即依照相關病假工資規定的標淮付款其病假工資。針對員工在被防護或醫治期限內的,不可以此為由消除其勞動合同書。對防護觀查或醫治期內勞動合同書到期的,理應延期至醫治結束或防護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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