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櫻(筆名)好多個月前剛當上媽媽。令人想不到的是,小孩的來臨竟差點兒讓她丟失工作。公司辭退吳櫻的原因是:她90天產假到期后不來工作,持續曠職3天以上,違背了工作紀律。
吳櫻的遭受在當地女工中有一定的象征性。產假90天到期未工作,是不是歸屬于曠職?近期,青浦區勞動仲裁聯合會對這起關于勞動仲裁做出判決:產假的測算應依據詳細情況深入分析。吳櫻生完孩子假沒滿75天,不可看作曠職。
沒去上班“算曠工”
按照規定,吳櫻可享有產假90天。臨產,她遵醫囑在產期前15天逐漸休產假。30天之后,她生下了孩子。生完孩子第60天,企業發通告給她,說從她臨產前請假測算,她已休足90天產假,應當準時工作,不然將按曠職解決。吳櫻則覺得自身還未休滿生完孩子假,便沒去上班。
接著,企業以她持續曠職3天違法亂紀為由,將她解雇。吳櫻說,產假90天,在其中產前請假15天,生完孩子請假75天,她生完孩子假未休滿75天,因此沒去上班,不可以評定其為曠職。
“生完孩子75天”要確保
青浦區工作仲裁委查清,彼此造成異議的因素是對假日的解釋存有差別,因而做出表述:女職工產假為90天,在其中產前請假15天,生完孩子請假75天。我國如此要求,目地是為了確保孕婦修復,因而孕婦在生完孩子歇息75天應獲得確保。如今,吳櫻生完孩子只歇息了60天,還可再休15天。盡管在總的日數上超出了休假時間,超過一部分企業可按國家規定測算為病事假。因而企業覺得吳櫻曠職的認為是無法建立的。最后,仲裁委適用了吳櫻的要求。
公司不能“一刀切”
權威專家強調,此案的重點是:女職工生孕的請假限期如超過90天該如何處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要求:“女職工產假為90天,在其中產前請假15天。孕婦難產的,提升產假15天。”國家相關單位對于此事條文有進一步表述:“女職工產假90天,分成產前假、生完孩子假兩一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生完孩子假75天。若孕媽媽提早生孕,可將不夠的日數和生完孩子合拼應用;若孕媽媽延遲生孕,可將超過的日數按病事假解決?!?
此案中吳櫻因為超過預產期生產制造,盡管總的時間已滿90天,但生完孩子假沒滿75天,可將超過一部分按病事假解決,因此,產假的測算要依據狀況深入分析,公司不能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