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在1990年以“滬府(90)36命令”分享了原上海勞動局授予的“滬勞保用品發(90)109號”文檔。這一文檔要求,“(女工)產假到期,若有艱難且工作方面批準,經自己申請辦理領導干部準許,需請哺乳假。假日為6個半月?!迸c此同時,相關文檔要求,在6個半月哺乳假期內,其薪水不可小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
喂奶時間是這樣要求的:“不享有哺乳假或哺乳假滿時、在寶寶一周歲內每日照料授乳,每日二次,每一次30分鐘。雙胞胎生孕者,每多生一胎,每一次喂奶時間延長30分鐘。孕嬰童滿一周歲后,經縣區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確定為體弱多病的,能延長授乳假,較多不超過6個月。喂奶時間與在本企業內喂奶來回中的時間算是工作時間。”依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表述:“‘體弱多病兒’通常是指滿一周歲的嬰幼兒身患佝僂病癥狀(除臨床醫學體能病癥外,需要做血常規或腕骨線片確認),缺鐵性貧血(HB不大于9克)、缺乏營養、比較嚴重先天性發育畸形(如先天性心臟病、腦發育不全、唇腭裂、裂腭等)及其一年內住院治療3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