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浙江外來人口居住登記規章_第39號公示
2021-04-25 16:22
浙江外來人口居住登記規章執行是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的實際措施,對貫徹落實責任對等、梯度方向服務項目的工作格言,正確引導人口數量有效井然有序流動性,提升外來人口構造,推動人口數量、自然環境融洽可持續發展觀有十分關鍵的實際意義。
浙江外來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全文與講解
【發文字號】:浙江人大常委公示 第39號
【根據日期】:20090603
【修定時間】:20160701
【信息內容來源于】:浙江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標準外來人口居住登記,推動基本上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遮蓋所有居住人口,確保中國公民合法權利,維護保養公共秩序,推動社會經濟共享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居住證暫行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融合省內具體,制訂本規章。
第二條 省內行政區內外來人口的居住登記、暫住證管理方法及其暫住證持有者享有基本上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可用本規章。
本規章所稱外來人口,就是指離去居民戶口所屬縣(市)、設區市的城區,在省內行政區內定居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理應提升對外來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項目管理方面的領導干部,將外來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項目管理方面列入社會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規劃,不斷完善為暫住證持有者出示基本上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的體制,并將所需經費預算列入部門預算。
城鎮市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理應依照要求搞好外來人口居住登記和管理與服務的有關工作中。
第四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承擔外來人口的居住登記和暫住證管理方面。
公安部門依照相關要求創建的外來人口管理與服務團隊,幫助進行外來人口數據采集等工作中。
公安部門能夠 授權委托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擔負外來人口服務項目管理方面的組織 (下稱服務項目監督機構),從業外來人口居住登記,暫住證的領取審理、派發、簽證等工作中。
公安部門或是受公安部門授權委托的服務項目監督機構能夠 在小區(村)便民利民場地開設服務窗口,審理外來人口居住登記申請和暫住證領取等事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趨勢改革創新、文化教育、民政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財政局、人力資源管理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基本建設、道路運輸、環境衛生計劃生育、城管執法等單位理應依據分別崗位職責,搞好外來人口居住登記和管理與服務的有關工作中。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理應幫助搞好外來人口居住登記和管理與服務的有關工作中。
公會、團委、婦女聯合會理應融合分別工作中目標的特性,參加外來人口居住登記和管理與服務的有關工作中。
激勵社會力量參加外來人口居住登記和管理與服務的有關工作中。
第六條 外來人口的合法權利受法律法規維護,一切企業和本人不可侵害。
外來人口理應遵循法律法規、政策法規,依規執行我國和省內要求的責任。
第二章 居住登記
第七條 外來人口理應依照我國和本規章要求,向居所公安機關或是受公安部門授權委托的服務項目監督機構申請居住登記。
外來人口申請居住登記,理應遞交合理身份證證件或是身份證件;不可以遞交合理身份證證件或是身份證件的,理應相互配合公安部門收集兩者之間真實身份有關的信息內容。
沒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由其法定監護人申請居住登記。行走不便的老人、傷殘人等,能夠 由其直系親屬委托申請居住登記;委托申請的,理應出示受托人、代辦公司人的合理身份證證件或是身份證件。
第八條 用人公司理應自與外來人口創建勞務關系之日起三個工作中日內,將員工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另外告之員工積極申請居住登記。
用人公司與外來人口停止勞務關系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的,理應自停止勞務關系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之日起三個工作中日內,將有關成員名單申報公安部門。
第九條 房子出租人理應自與外來人口創建租用關聯之日起三個工作中日內,將承租方信息報送公安部門或是告之物業管理企業,另外告之承租方積極申請居住登記。
房子出租人和租賃房子的外來人口停止租用關聯的,理應自停止租用關聯之日起三個工作中日內,將有關成員名單申報公安部門或是告之物業管理企業。
用以定居的房子出租理應符合要求的標準,并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定居房子出租備案,具體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再行制訂。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理應幫助公安部門搞好本小區(村)的定居房子出租備案管理方面,立即掌握本小區(村)的定居房子出租狀況,并將相關信息報送公安部門。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理應將出租方告之的或是在物業管理服務服務項目中悉知的房子出租外來人口信息內容,在三個工作中日內申報公安部門。
第十一條 從業房產租賃、職業分析的中介服務理應自詳細介紹取得成功之日起三個工作中日內,將房子出租人、租賃房子的外來人口或是顧主、受聘外來人口的信息報送公安部門。
第十二條 歸屬于以下情況的外來人口,可以不申請居住登記,依照下列要求由相關企業開展身份證信息備案:
(一)在賓館、酒店餐廳、旅社、旅社、民宿客棧及其可供酒店住宿的別的營業性服務項目場地定居的,由經營人申請辦理酒店住宿備案;
(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就診的,由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辦理住院治療備案;
(三)校園內、培訓學校住宿入學或是學習培訓的,由院校、培訓學校申請辦理入校備案;
(四)在救助站接納援助的,由援助監督機構申請辦理援助備案。
依照前述要求申請辦理身份證信息備案的,承擔備案的企業理應將備案的工作人員信息報送公安部門。
定居在具備當地居民戶口的直系親屬家里的外來人口,定居時間在三十日下列的,可以不申請居住登記。
第十三條 外來人口申請辦理居住登記后,定居詳細地址、服務項目住所等產生變動的,理應自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到居所公安機關或是受公安部門授權委托的服務項目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變動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公安部門理應積極為外來人口申請居住登記和工商變更出示服務項目。
公安部門理應擴展外來人口信息內容申請收集方法,根據app客戶端、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管理方式,便捷外來人口、相關企業和本人申請居住登記、工商變更和申報基本信息。
第三章 暫住證
第十五條 《浙江省居住證》是持有者在居所定居、做為居住人口享有基本上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申請辦理備案居民戶口的證實。
第十六條 外來人口在居所定居大半年之上,合乎有合理合法平穩學生就業、合理合法平穩居所、持續入讀標準之一的,能夠 按照本規章要求領取《浙江省居住證》。
前述要求的定居時間自申請居住登記之日起測算。歸屬于居所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求的加盟創業、人才引進的,領取《浙江省居住證》不會受到前述要求限定。
第十七條 領取《浙江省居住證》,理應向居所公安機關或是受公安部門授權委托的服務項目監督機構遞交自己合理身份證證件或是身份證件、照片,學生就業、定居或是入讀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收到領取《浙江省居住證》的有關原材料后,對原材料齊備的,理應審理,出示回執表;對申報材料不齊備的,理應一次性告之必須填補的原材料。對合乎領取標準的,理應自審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派發《浙江省居住證》;對不符領取標準的,理應告之領取人,并表明原因。
第十九條 《浙江省居住證》由縣市級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審簽,每一年簽證一次。
《浙江省居住證》持有者在居所持續定居的,理應自有效證件審簽之日起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所公安機關或是受公安部門授權委托的服務項目監督機構申請辦理簽證辦理手續。貸款逾期未辦簽證辦理手續的,有效證件應用作用中斷;補領簽證辦理手續的,有效證件應用作用修復,持有者在居所的定居期限自補領簽證辦理手續之日起持續測算。持有者的學生就業、定居、入讀狀況產生變化,不會再合乎領取標準的,未予簽證。
《浙江省居住證》持有者的定居詳細地址、服務項目住所等在頒證地的城區、縣(市)范疇內產生變動的,理應自變動之日起十日內申請辦理變動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公安部門理應積極為《浙江省居住證》持有者申請辦理簽證和變動辦理手續出示服務項目。
第二十一條 公安部門、相關部門及其服務項目監督機構的工作員在執行外來人口管理與服務崗位職責時,能夠 規定外來人口提供《浙江省居住證》;持有者理應給予相互配合。
第二十二條 《浙江省居住證》毀壞難以辨認的,理應到居所公安機關或是受公安部門授權委托的服務項目監督機構申請辦理換辦理手續;領到新證時,理應交還原證。《浙江省居住證》丟失的,理應申請辦理補辦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 初次領取《浙江省居住證》,免交有效證件成本費。換或是補辦的,理應依照要求交納有效證件成本費。申請辦理居住登記、工商變更和簽證辦理手續不可扣除花費。
有效證件成本費依照省物價局、行政機關核準的規范實行。
第二十四條 《浙江省居住證》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統一制做。
一切企業和本人不可仿冒、偽造、租賃、外借、出讓、不法扣留《浙江省居住證》。
第四章 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
第二十五條 《浙江省居住證》持有者在居所依規享有勞動監察,參與社保,存繳、獲取和應用公積金,參加社會發展事務管理的支配權。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理應為持有者出示以下基本上公共文化服務:
(一)基礎教育;
(二)基本上公共性就業服務;
(三)基本上公共衛生服務服務項目和計劃生育政策服務項目;
(四)公共文化體育文化服務項目;
(五)法律援助中心和別的法律援助;
(六)我國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別的基本上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六條 《浙江省居住證》持有者在居所依照要求享有以下便捷:
(一)申請辦理出入境簽證有效證件;
(二)換、補辦第二代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領取機動車輛駕照;
(五)報考參與崗位職業資格考試、申請辦理授于職業資格證書;
(六)申請辦理生育服務備案和別的計劃生育政策證明文件;
(七)我國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別的便捷。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理應發揮特長,逐漸擴張為《浙江省居住證》持有者出示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的范疇,出示高等職業教育支助、學生就業幫扶、保障性住房、社區養老服務、社會發展福利、社會救助等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理應依據當地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提供工作能力,不斷完善與定居期限等標準掛勾的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的出示體制。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能夠 依照權利與義務對等、梯度方向服務項目標準,將《浙江省居住證》持有者的個人情況開展量化分析,并依照量化分析狀況明確能夠 相對應享有的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內容。量化分析的關鍵指標值理應包含定居期限、學生就業期限、社保交納期限等事宜。
量化分析的關鍵指標值及其《浙江省居住證》持有者相對應享有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的主要內容,理應向社會發展發布。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不斷完善我省統一的外來人口信息管理平臺,健全外來人口資源共享體制。
公安機關、文化教育、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管理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基本建設、環境衛生計劃生育等單位理應借助我省統一的外來人口信息管理平臺,依照分別崗位職責和管理權限收集、應用外來人口信息內容。
外來人口信息內容包含名字、性別、中華民族、出世日期、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照片、戶籍地址、定居詳細地址、服務項目住所、政治面貌、文憑、婚姻情況、勞動監察、社會保障部、聯系電話等信息內容。
第三十條 服務項目監督機構和相關公安部門理應借助外來人口信息管理平臺創建暫住證管理方法及量化指標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一條 公安部門和相關部門、企業以及工作員對外來人口管理與服務中悉知的外來人口信息內容,理應給予保密性,不可違反規定違反規定公布、出示和應用。
第六章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二條 違背本規章要求的個人行為,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現有法律依據要求的,從其要求。
第三十三條 違背本規章第七條第一款要求,不申請居住登記,或是違背本規章第十三條要求,不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的,由公安部門勒令時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處五十元之上二百元下列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 相關企業和本人違背本規章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要求,未準時申報或是告之基本信息的,由公安部門勒令時限糾正,能夠 依照未申報或是告之總數每個人一百元的金額懲處處罰。
第三十五條 相關企業和本人違背本規章第十二條第二款要求,未申報基本信息的,由公安部門勒令時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未申報總數每個人一百元的金額懲處處罰。
第三十六條 外來人口根據出示虛報原材料等蒙騙方式獲得《浙江省居住證》的,由公安部門給與警示,收交有效證件,處二百元下列的處罰。其騙領狀況計入外來人口信息管理平臺。
第三十七條 公安部門、服務項目監督機構和別的相關行政管理學單位以及工作員違背本規章要求,有以下個人行為之一的,依規給與處罰:
(一)不依規為外來人口申請辦理《浙江省居住證》的;
(二)違背相關要求扣除花費的;
(三)違反規定違反規定公布、出示和應用在工作上悉知的外來人口信息內容的;
(四)別的依規理應給與處罰的個人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老外、無國籍和中國香港、澳門特區住戶、臺灣省住戶的居住登記,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實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章執行前早已領到《浙江省居住證》和《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的工作人員,合乎本規章要求標準的,能夠 完全免費換領本規章要求的《浙江省居住證》。
第四十條 本規章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政策措施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共有七章四十條。《條例》在法律目地上,提升了推動基本上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遮蓋所有居住人口。在政府部門崗位職責上,確立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理應不斷完善為暫住證持有者出示基本上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的體制;《條例》要求外來人口申請居住登記和用人公司、房子出租人、物業管理企業、中介服務及其醫院門診、院校、培訓學校、救助站等相關企業申報外來人口信息內容的法律權利,在勒令有關違反規定行為主體糾正的另外能夠 做出行政許可,提高了政策法規的可執行性;《條例》確立外來人口在居所定居大半年之上,合乎有合理合法平穩學生就業、合理合法平穩居所、持續入讀標準之一,能夠 按照要求領取《浙江省居住證》;《條例》撤銷《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暫住證有效期限,創建本年度簽證規章制度,提升了定居詳細地址、服務項目住所等產生變化時要申請辦理變動辦理手續的要求;《條例》要求《浙江省居住證》是持有者在居所定居、做為居住人口享有基本上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申請辦理備案居民戶口的證實,確立了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理應為暫住證持有者出示國家統一要求的包含參加社會發展事務管理、基礎教育、申請辦理出入境簽證有效證件等以內的三項支配權、五項基本上公共文化服務和六項便捷。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執行的關鍵內容
一、加強居住登記。精確把握外來人口基礎信息是政府部門執行宏觀經濟政策、制訂現行政策的基本。全國各地要以《條例》貫徹落實為突破口,進一步創新理念和方式,進一步加強外來人口居住登記工作中,對定居不滿意大半年的外來人口推行“只備案不頒證”規章制度,并強化管理幅度,避免出現“只備案不管理方法”的難題。要貫徹落實好社會性管理方法,用足用好有關法律制裁,增加對違紀行為的懲罰幅度,促進有關企業和小區業主積極執行備案申報責任。要推進外來人口定居信息內容挪動采集系統運用,持續擴展應用面,提升 外來人口基本數據采集信息化管理方式運用水準。要加強居所管理方法,實行定居房子出租“賓館式”管理方面,即時把握外來人口動態性信息內容。
二、標準暫住證領取標準。《浙江省居住證》是持有者在居所定居、享有基本上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申請辦理備案居民戶口的證實。《條例》對《浙江省居住證》領取的標準作了原則問題要求,外來人口在居所定居大半年之上,合乎有合理合法平穩學生就業、合理合法平穩居所、持續入讀標準之一的,能夠 領取《浙江省居住證》。在執行中務必精確掌握下列標準:
1.居所定居大半年之上。就是指外來人口自領取《浙江省居住證》前在各縣市(市、區)持續定居并申請居住登記180天之上。跨臺州市開發區、臺州灣產業集群區視作同一地區。
2.合理合法平穩學生就業。就是指達到下列在其中一個標準:(1)參與社保三個月之上;(2)擁有工商局企業營業執照三個月之上;(3)簽署勞動合同書且合同期限大半年之上;(4)簽署農牧業承包協議且合同期限大半年之上;(5)別的合乎合理合法平穩學生就業標準的狀況。
3.合理合法平穩居所。就是指達到下列在其中一個標準:(1)有著使用權或是所有權的自買房子;(2)合乎安全工作要求的企業集體宿舍;(3)合乎安全工作要求的定居房子出租并簽署租賃協議;(4)別的合乎合理合法平穩居所標準的狀況。
4.持續入讀。就是指在全日制中小學、初中、中高等職業院校院校或一般高等院校獲得學籍檔案并入讀。歸屬于居所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求的加盟創業、人才引進的,領取《浙江省居住證》不會受到以上限定,能夠 立即領取。
三、確立操作步驟。公安機關或外來人口管理服務組織 要嚴苛依照《條例》的要求,確立《浙江省居住證》審理、頒證、簽證、變動、換、補辦等階段的操作步驟,保證程序流程標準。
1.審理和頒證。外來人口到居所公安機關或外來人口管理服務組織 申請辦理辦居住證,另外交檢有關證明文件。經居所公安部門或外來人口管理服務組織 審理、審批、審核,公安廳統一制證,由居所審理點派發有效證件。
2.簽證。《浙江省居住證》每一年簽證一次。暫住證持有者申辦簽證時,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對合乎暫住證領取標準且原材料齊備的,居所公安機關或外來人口管理服務組織 應立即給予簽證。
3.變動。暫住證持有者的定居詳細地址、服務項目住所等在頒證地的縣(市、區)范疇內產生變動的,理應自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到居所公安機關或外來人口管理服務組織 申請辦理變動辦理手續。
4.換和補辦。暫住證毀壞難以辨認的,暫住證持有者應到居所公安機關或是外來人口管理服務組織 申請辦理換辦理手續。暫住證丟失的,理應申請辦理補辦辦理手續。
四、出示公共文化服務。暫住證持有者除開在居所依規享有勞動監察,參與社保,存繳、獲取和應用公積金,參加社會發展事務管理的支配權外,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還理應為持有者出示下列有關公共文化服務:
1.教育服務。為暫住證持有者出示基礎教育服務項目,及其按照規定在當地接納基礎教育后參與初中升高中、在居所接納普通高中環節文化教育并獲得學籍檔案等服務項目。
2.公共性就業服務。為暫住證持有者出示學生就業、就業登記、現行政策資詢、就業信息、職業分析和職業輔導等服務項目。
3.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政策服務項目。對身患肺結核病、吸血蟲病、HIV等傳染性疾病的暫住證持有者,出示國家規定的專項整治和醫治管理服務。為暫住證持有者以及隨員兒女出示國家規定的孕產婦保健、幼兒保健、疫苗接種等基本上環境衛生服務項目。為擁有暫住證的適齡人民群眾出示國家規定的基本上新項目的計劃生育政策技術咨詢。為持暫住證且有合理合法生育證明的適齡人民群眾出示在居所生孕兒女和生孕援助服務項目。
4.公共文化體育文化服務項目。為暫住證持有者出示圖書館、歷史博物館、藝術館、史料館等場地免費開放服務項目。
5.公共性法律援助。為暫住證持有者出示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消費者維權引導、普法宣傳、人民調解等服務項目,為滿足條件的暫住證持有者出示法律援助中心服務項目。
6.為滿足條件的暫住證持有者出示公共性租用住宅服務項目。
7.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求的別的公共文化服務。
五、享有便捷標準。暫住證持有者在居所按照規定享有以下便捷:
1.申請辦理出入境簽證有效證件。
2.換、補辦第二代身份證。
3.機動車登記。
4.領取機動車輛駕照。
5.報考參與崗位職業資格考試、申請辦理授于職業資格證書。
6.申請辦理生育服務備案和別的計劃生育政策證明文件。
7.向當地相關部門申請科研成果。
8.參與當地相關評比嘉獎。
9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求的別的便捷。
六、擴展暫住證卡載作用。理清暫住證功能分區,在暫住證已集成化行政管理學、金融信息服務作用的基本上,持續擴展公共文化服務、商業服務運用、企業管理方法作用,完成暫住證“一卡常用”。
七、實行外來人口積分制管理。各縣市(市、區)市人民政府要依照科學研究整體規劃、屬地、綜合合作、梯度方向服務項目的標準,依據《臺州市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實施意見》,創建暫住證量化分析管理方案。暫住證量化指標管理體系理應包含個人修養、定居期限、學生就業期限、參與社保期限、遵規守紀、社會化服務、嘉獎獎賞等內容,并可依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人口數量管理與服務必須設定規范和得分。全省全國各地、各單位將來發布朝向外來人口享有的高品質公共文化服務和便捷的主要內容,正常情況下列入量化分析管理方法,并明確實際指標值、程序流程和方式。實際實施細則由各縣市(市、區)市人民政府融合當地具體制訂。
八、進一步推動全省外來人口信息管理平臺基本建設。根據選用通信接口、要求服務項目、業務流程協作等方法與省外來人口信息管理平臺完成數據信息連接和即時共享資源。標準運用我省統一基本建設的暫住證智能管理系統,確保外來人口依規申辦《浙江省居住證》。創建健全量化指標管理信息系統,為暫住證持有者申請辦理量化分析管理方法出示便捷、高效率的服務項目。推進外來人口定居信息內容挪動采集系統運用,持續擴展應用面,提升 外來人口基本數據采集信息化管理水準。
常見問題
一、浙江省居住證辦理標準是啥?
【答】浙江居住證辦理標準:
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持續定居滿大半年;下列達到其一:
固定不動居所、有穩定工作、持續入讀。
【申請辦理原材料】
1、最近五顏六色正臉免冠照1寸照片2張;
2、自己身份證件及影印件;
3、居所固定不動居住證明(自己的房子的出示《房產證》或買房合同;租用公有住房由房屋所有權企業出示證實;借住親朋好友房的出示有關證實和《房產證》正本及影印件;租用房子的出示與小區業主簽署的一年之上租房合同或房產租賃合同書);
4、與居所企業簽署的一年之上勞動合同書及影印件或工商局企業營業執照(個私企業)及影印件;
5、普通高中之上(含)學歷畢業證書及影印件;
6、居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示的交納三年之上社會保險金(含三年)的證實;
7、己婚工作人員《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或《再生育證》,特殊情況,由本地街道社區(城鎮)之上計劃生育單位出示別的計生證明及影印件;
8、居民戶口所在城市公安部門出示的無違法違紀紀錄證實;
9、《浙江省居住證》領取表。
二、《浙江省人才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有什么不同?
【答】1、特性不一樣,人才居住證是給高文憑及其有重點技術性在身的人,人才居住證具有杭州市當地暫住證相差無異的工資待遇的。暫住證便是較為普遍了,是給在杭州市定居的人的,包含當地戶籍和臨時居住證。
2、服務項目工資待遇不一樣,暫住證是我國一些比較發達大城市參考資本主義國家"居留證"規章制度開展的試著,為我國制訂技術移民方法,最后產生中國"居留證"規章制度累積了工作經驗。現階段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深圳市、青島市、西安市等大城市為人才引進,都陸續頒布了工作中居住證制度。擁有暫住證者,在工作中、日常生活等層面可享有本地住戶的工資待遇。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