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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的派發時間及支付款方式有什么要求?
2022-03-15 17:52
(一)一般情形下工資發放時間和第三方支付方式是如何要求的? 答:《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要求:“公司單位理應準時、全額付款員工薪水。”、“工資理應以現金方式付款,不可以實體等非貸幣方式付款。公司單位理應最少每月向員工付款一次薪水。” 《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要求:“推行年薪制或是依照考評周期時間付款薪水的,理應每月依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規范預付款一部分薪水。加班費付款周期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 《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要求:“工資支付周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的,承諾的工資支付日不能超過付款周期時間到期后第七日;工資支付周期時間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的,承諾的工資支付日不能超過付款周期時間到期后的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承諾的工資支付日不能超過付款周期時間到期后的六個月。
工資支付日遇法律規定請假節日或是歇息日的,理應在以前的工作中日付款。” (二)勞動合同解除或停止時薪水的派發怎樣要求? 答:《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要求,公司單位與員工的勞務關系依規消除或 停止的,付款周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的薪水,公司單位應該自勞務關系消除或 停止之日起三個工作中日內一次結清;付款周期時間超出一個月的薪水,可以在承諾的付款日期支付。 《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要求:“員工薪水理應從公司單位與員工創建勞務關系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系消除或 停止之日。
勞務關系消除或 停止時,員工月度獎、一季度獎、年終獎金等付款周期時間沒滿的薪水,依照員工具體運行時間換算計發。” (三)什么情況公司單位可以延遲付款員工薪水? 答:《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要求,公司單位因事無法在承諾的工資支付日付款薪水的,可以增加五日;因企業經營艱難,需增加五日以上的,理應征求本企業公會或是員工自己書面形式允許,但最多不能超過十五日。 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要求:“薪水務必在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的日期付款”,不然便是欠薪。但依據勞部發[1995]226號《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和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有2種狀況以外,一是因為不可抗拒(非人力資源能夠抵觸的洪澇災害、戰事等)造成不可以按時付款薪水;二是“公司單位如因生產運營艱難、周轉資金遭受危害,在征求本企業公會允許后,可臨時推遲付款員工薪水,但推遲時長最多不能超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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