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企業不給休探親假要挨罰
全國人大代表吳自祥遞交提議,廢除1981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參考《國務院帶薪休假條例》,制訂新的《勞動者探親假條例》。
交通出行比較發達探親假應減少
吳自祥講了針對探親假最多休45天的觀點“之前是道路運輸不比較發達,務必給與員工較長的探親假。如今這一要求的很多信息已毫無道理,名存實亡”。
他明確提出,探親假的日數都應減少。包含:員工看望另一半的,每一年給與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的假日減少為10-15天;單身員工看望爸爸媽媽,正常情況下每一年給假一次,假日從20天減少10-15天;假如由于作業必須,本部門當初不可以給與假日,或是員工自行2年探親訪友一次,可2年給假一次,假日從45天減少為15-20天;已經結婚員工看望爸爸媽媽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日也從20天減少為10-15天。
外來工也應享有探親假
原要求只確立了僅限于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公司和機關單位的“固定不動工”有探親假,如今很多的民企、外資公司員工或是外來人員如何休?
吳自祥在提議中明確提出,將探親假的行為主體拓展到整體員工,并應降低員工享有探親假的諸多限定標準,明文規定在公司單位持續工作中滿一年以上、與另一半或爸爸媽媽不定居在一起、不可以在公假日回家了定居一個大白天和一個夜里的員工,可享有探親假。
與此同時,應要求員工享有探親假期內,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規范的標準工資付款薪水。
企業亂扣假日應受處罰
可是現實生活中,針對這一已施行近30年的國家規定,大部分人要不不清楚,要不了解的也不敢休探親假,公司單位積極給員工休探親假的也是屈指可數,休探親假變成“可望不可及”的事兒。
吳自祥提議,制訂違背探親假規章制度的懲罰措施,公司單位應確保滿足條件的員工休滿探親假,公司規章制度撤銷或變向撤銷探親假規章制度的條文失效;公司單位不能亂扣員工請假期內的薪水,不然應向員工二倍付款請假期內的薪水;因為公司單位降低員工探親假期內,造成員工離職、終止合同的,公司單位應按請假期內薪水的3-10倍向職工付款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