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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要求:全國各地春節及周年紀念日放假了方法
2022-03-10 17:42
全國各地春節及周年紀念日放假了方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公布 依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定 依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定)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各地春節及周年紀念日的假日,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整體中國公民放假了的傳統節日:
(一)新春,放假了1天(1月1日);
(二)新春佳節,放假了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時節,放假了1天(陰歷清明節當天);
(四)五一勞動節,放假了1天(5月1日);
(五)端午佳節,放假了1天(陰歷端午節當天);
(六)中秋佳節,放假了1天(陰歷中秋節當天);
(七)十一國慶,放假了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一部分中國公民放假了的傳統節日及周年紀念日:
(一)三八婦女節(3月8日),女性放假了大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歲以上的青年人放假了大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意14歲的青少年兒童放假了1天;
(四)中國解放軍建軍周年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官放假了大半天。
第四條 少數名族習慣性的傳統節日,由各少數名族聚居地地域的地區市人民政府,依照各該中華民族習慣性,要求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周年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日戰爭勝利周年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老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活動等別的傳統節日、周年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整體中國公民放假了的節假日,假如正逢星期六、星期天,理應在工作日補假。一部分中國公民放假了的節假日,假如正逢星期六、星期天,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方法自發布生效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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