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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無端欠薪”
2022-03-07 17:21
最高法院9月30日發布名叫“有關審判關于勞動仲裁案子法律適用多個問題的表述”,一共有18條,在其中有一條是:無端欠薪的,理應依規付款25%的賠償費。
員工尤其是民工,累死累活做了活,卻不可以立即取得薪水,一次又一次到老總那兒去追債,還得看老總的臉一熱,三個月之后,老總
總算發慈悲,給民工先補領一個月的薪水,后邊兩月的薪水還欠著。現如今擁有“無端欠薪,要付款25%的賠償費”,對被無端欠薪的民工,當然是一個非常值得熱烈歡迎的喜訊。可是,什么叫“無端”,什么叫“有故”?也許難以分辨。假如問老總“為什么要拖欠農民工的薪水?”我并沒有當過老總,但據幾個當過商家的朋友們說,例如錢款沒有立即回收利用,公司資金短缺;賬上的錢要選購原料,不然就需要停工待料;公司要升級機器設備再生產;水電氣不交就需要斷電停水……只需并不是傻子,誰都能找到許多“就在”的原因,即使金融機構可以借款,還得付款貸款利息,因而,欠薪經常變成老總減輕資金短缺,乃至“以資牟利”的優選方法,我不知道遇到如此的欠薪,到了法庭上,是算“有故”或是“無端”,民工能否取得25%的賠償費?
前兩年每到年底歲末,在為民工追討欠薪的高潮,從報刊上常常讀到一個詞,此謂“故意欠薪”,有的地區為了更好地表達對民工追討薪水幅度的強悍,當地政府還公布,對故意欠薪,要向民工付款一定的賠償費。殊不知,兩年過去,卻沒有一個被欠薪的農戶取得過這種的賠償費,來看那邊的老總都歸屬于“真誠欠薪”一類。我不知道將來會有多少民工,由于老總“無端欠薪”而能取得這25%的賠償費,只愿并不是又一個中空湯團。
用例如“無端”、“故意”之類可以隨意界定的詞,來限定處在弱勢人群的農民工維權,宛如對患者說,你有權利回絕醫師給出的藥方一樣,想維護保養那樣的支配權,有時候免不了變為一句空談。實際上,要真真正正維護保養民工立即取得薪水的支配權,大家的法律法規理應有明晰的要求,例如無論是什么原因,但凡欠薪,都理應按銀行貸款利率的若干倍,向被拖欠工資的民工付款貸款利息,那樣能夠讓老總感受到“拖欠農民工薪水不劃算”,才會積極積極地把發放工資作為生產經營中的大事兒來抓,才有可能降低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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