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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費標準是怎樣的?
2021-02-02 13:5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員工福利費支出,不超薪酬薪水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員工福利費超越規范,超越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應做交稅調整。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上交個人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在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時,企業實際發生的福利費是在其計稅薪酬的14%的規范內據實扣除。也就是說,假如福利費有節余,則節余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應做交稅調整。
不超薪酬薪水總額14%,準予扣除。
方針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屬于員工福利費范圍:
1.員工食堂、員工澡堂、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
2.為員工衛生保健、日子、住宅、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助和非貨幣福利,包含企業向員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施醫療統籌企業員工醫療費用、員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助、供暖費補助、員工防暑降溫費、員工困難補助、救濟費、員工食堂經費補助、員工交通補助等。
3.依照其他規則發生的其他員工福利費,包含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不屬于員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
1.退休員工的費用。
2.被解雇員工的補償金。
3.員工勞動保護費。
4.員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的補助。
5.員工的學習費。
6.員工的膳食補助費(包含員工在企業的午飯補助和出差期間的膳食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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