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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雙薪不用強制性付款
2022-03-03 17:02
年底雙薪不用強制性付款
年末歲尾,一部分公司為員工派發“雙薪”,即第13個月的薪水,某些經濟效益不錯的企業乃至派發“三薪”、“四薪”和年終獎金等豐厚的節日豪禮。能取得雙薪和年終獎金的員工當然是花開富貴,而一些享有不上這種工資待遇的企業員工卻僅有在一旁艷羨的份兒,因而有些人傳出埋怨,“年底雙薪”和年終獎金是否有法律規定?是否規定公司務必派發?事實上,這類普遍的“年底雙薪”和年終獎金并非強制性付款的,反而是公司依據自己狀況所作出的獨立個人行為。
北京市各公司單位發放工資以2004年起執行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為根據,《規定》之中并沒對這類節日期內的獎勵性花費做出特殊規定。某些公司派發的年底雙薪、年終獎金等獎賞徹底是公司依據自身的經濟收益而獨立挑選的鼓勵個人行為。剛執行的《勞動合同法》針對該項工資待遇都沒有明文規定。因而,“年底雙薪”和年終獎金并不是公司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不能奢求。可是如果在勞動合同書中確立承諾,或是在企業管理制度中有確立描述,那麼,企業應合同履行承諾或規章制度服務承諾,“年底雙薪”計付的實際信用額度應按照承諾或規范的信息來明確。
現階段,社會發展上還相傳著一種“年底雙薪和年終獎金可以協助公司稅收籌劃”的觀點,但事實上這類思想觀點也是存有誤會的,無論是雙薪或是年終獎金都必須依據有關要求交稅。本人獲得的“雙薪”,應獨立做為一個月的薪水、薪酬所得的計稅個人所得稅。經營者獲得全年度一次性獎金,也應獨立做為一個月薪水、薪酬所得的測算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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