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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失蹤期內的工資待遇解決
2022-03-02 17:14
1、員工因工在外期內因意外事件失蹤的,其商業保險福利工資待遇按原社會保障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6]266號)相關要求實行。
2、員工因患精神疾病或非因工出門失蹤的,從下落不明的第2個月起,停收薪水和一切勞保用品福利工資待遇。失蹤期內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應按月發送給供養直系親屬一定的生活費用。生活費按下列標準計發:以員工自己失蹤前1年月平均收入為數量,有1個供養直系親屬的,發送給60%;有2個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65%;有3個或以上供養直系親屬的,發送給70%。經核實已身亡的,按患病或非因工身亡工資待遇解決。
3、員工失蹤,按以上要求解決后,失而復歸者,由公司依據詳細情況各自解決其薪水和勞保用品福利工資待遇。
[詳見重慶勞動部門有關企業員工降落不有期內薪資和商業保險福利工資待遇解決問題的通告(2000年7月21日渝勞辦發[2000]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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