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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未過被辭退有沒有賠償
2022-02-23 17:15
一、實習期未過被辭退有沒有賠償
沒有。依據現行標準法律法規,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公司單位可以解雇,沒有經濟補償金。
公司單位消除實習期員工合同書的重要,是證實員工不符錄取標準。
這也是法律法規給予公司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員工的一項支配權,公司單位對于此事應全面高度重視并熟練掌握。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1、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2、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3、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巨大危害的;
4、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公司單位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拒不改掉的;
5、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6、被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的。
二、實習期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
(1)對錄取標準做出實際清晰的要求;(如:員工在實習期內有一切違法亂紀和違背企業規章制度個人行為即歸屬于不符錄取標準;瞞報與其它企業存有勞務關系或競業限制的歸屬于不符錄取標準;)
(2)已向員工告之錄取標準的書面報告。
(3)有直接證據證實員工使用期內不符錄取標準的書面報告,包含違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考評結果等;
(4)有直接證據證實公司單位已將消除原因告之員工的書面報告。
合乎以上標準,以員工實習期內不符錄取標準而解雇員工的,歸屬于有效解雇,不用付款賠償費。
相反,則歸屬于違反規定解雇,必須向職工付款賠償費。
總的來說,盡管是在實習期,但是多少狀況下企業明確提出解雇,是可以認為賠償花費的。為防止后面申請勞動仲裁花費時間和活力,在辭職以前就賠償問題可以和企業談好的,則可以逐漸下一段工作中旅途,也不用擔憂受這一段工作中的危害;若沒法談好,可以根據申請勞動仲裁來消費者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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