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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講解_省委14號
2021-04-21 15:15
2017現行標準河北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制訂主要是提升個人公積金管理方法,維護保養個人公積金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推動城區住宅基本建設,提升 住戶定居水準,并由省公積金監管組織承擔公積金日常監管工作中。
【發文字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號
【實行時間】:200921
【有關規章】: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公積金管理方法,維護保養公積金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推動城區住宅基本建設,提升 城鄉居民的定居水準,依據國務院辦公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別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融合省內具體,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本方法適用省內行政區內公積金的存繳、獲取、應用、管理方法和監管。
第三條 公積金由黨政機關、國有制企業、城區團體企業、外國投資企業、城區私營企業企業以及他城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企業、社團組織(下列通稱企業)以及在職人員員工一同存繳。
有標準的城區企業聘請入城流動人口,勞動力企業和員工能夠存繳公積金。城區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工作人員能夠申請辦理存繳公積金。
第四條 員工本人存繳的公積金和員工所屬單位為員工存繳的公積金,均歸屬于員工個人財產。
員工有規定所屬單位按照規定為其開設住宅個人公積金和按時全額存繳公積金的支配權。
第五條 公積金理應用以存繳公積金的員工、城區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工作人員(下列通稱存繳人)選購、修建、拆建、維修自住住宅,一切企業和本人不可轉借。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會與行政機關及其中央人民銀行省級機構,承擔省內行政區內公積金管理方法政策法規、現行政策實行狀況的監管。
第七條 一切企業和本人有權利告發、舉報、控訴住宅公積金繳存、獲取、應用、管理方法和監管中的違紀行為。
第八條 設區的市理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開設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做為公積金管理方法的決定組織。開設公積金管理處(下稱管理處),承擔主管機關內公積金的管理方法和運行。縣(市、區)不開設管理處。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在公積金管理工作執行以下崗位職責: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現行政策,制訂和調節公積金的實際管理方法對策并監管執行;
(二)制訂公積金的實際繳存比例;
(三)明確公積金的最大貸款額;
(四)明確受授權委托申請辦理公積金信貸業務的銀行業(下稱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
(五)審核公積金核算、應用方案及方案實行狀況的匯報;
(六)決議公積金升值利潤分配計劃方案;
(七)征求平級行政機關、中央人民銀行子公司對公積金開展財政監督、信貸業務管控狀況的通告和管理處依據財務審計報告開展整頓狀況的報告,并做出相對應的決定或是處理決定;
(八)決議管理處明確提出的公積金呆帳、壞賬核銷申請辦理和擬將社會發展發布的公積金本年度政府報告;
(九)必須管理決策的別的事宜。
第十條 管理委員會擬訂的規章或是會議制度理應報設區的市市人民政府辦理備案后實行,根據后的會議決議理應報設區的市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和行政機關、中央人民銀行省級機構辦理備案。
管理委員會的公司辦公室開設在設區的市市人民政府公司辦公室(廳),部門管理聯合會的大會籌備、管理決策事宜督查等工作中。
第十一條 管理處依規執行以下管理方法崗位職責:
(一)擬訂公積金實際管理條例并監管實行;
(二)定編、實行公積金的核算、應用方案,并機構實行,填報方案實行狀況的匯報;
(三)審核本人公積金的獲取和本人購房貸款的派發,按管理委員會決議準許的占比購買國債;
(四)承擔記述員工公積金的存繳、獲取、應用等狀況;
(五)承擔公積金的結轉,具體指導、監管子公司的內部結轉;
(六)明確提出公積金升值利潤分配計劃方案,經平級行政機關審批,報管理委員會決議后實行;
(七)承擔公積金的升值和償還;
(八)承擔對子公司和業務流程經辦人員營業網點業務流程管理的受權;
(九)機構創建管理處以及隸屬組織的業務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并與上級領導公積金行政部門監督機構連接網絡;
(十)籌辦管理委員會決策的別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處是直屬機關設區的市市人民政府的具備公共性管理職責的機關事業單位。管理處不可掛證一切單位或是企業,不可與一切單位或是企業合署辦公,不可經辦人員或是參加經辦人員各種人民團體。
管理處工作員不可擔任別的行政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和經濟發展機構職位。
第十三條 管理處能夠依據業務流程必須,按精減效率、布局調整的標準,在符合要求標準的縣(市)開設子公司或是業務流程經辦人員營業網點;在設區的市的區能夠開設業務流程經辦人員營業網點,不開設子公司。
開設子公司的,理應遞交管理委員會決議愿意,經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審批后,報省人民政府準許。開設業務流程經辦人員營業網點的,理應報管理委員會準許。
子公司和業務流程經辦人員營業網點并不是單獨的工作法定代表人,不獨立備案開設,在管理處受權范疇內做好本職工作,不可超過受權范疇從業業務流程主題活動或是由別的組織托管業務流程。
第十四條 上級領導政府部門及原油、煤碳等跨設區的市超大型單獨規劃區和鐵路線系統軟件公積金監督機構的設定、崗位職責和經營范圍按我國和省人民政府相關要求實行。
第十五條 管理處理應實行智慧政務,與子公司、業務流程經辦人員營業網點創建統一的電子信息技術業務流程智能管理系統,在網址上發布業務查詢程序流程和有關要求,為公積金的帳戶開設、存繳、獲取、借款等事宜申請辦理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管理處理應與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簽署委托協議,確立彼此的支配權、責任和義務。委托協議理應應用由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會與行政機關、中央人民銀行省級機構制定的合同書示范性文字。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理應會與行政機關對管理處業務流程管理工作中開展考評,將其工作成果與獎罰掛勾,提升 管理方法和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管理處理應全方位、精確地把握企業以及員工存繳公積金的基本信息,相關行政管理學單位理應給予幫助。
第十九條 企業理應到管理處申請辦理住宅公積金繳存備案,并申請辦理帳戶開設辦理手續,或是經管理處備案審批后,到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帳戶開設辦理手續。
城區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工作人員存繳公積金的,理應持身份證證件、居住證和勞動收入等證明文件,到本地管理處申請辦理存繳備案、帳戶開設等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企業產生合拼、公司分立、撤消、倒閉、散伙或是改革等情況的,理應為員工補交未繳或是少繳的公積金。企業合拼、公司分立和改革時乏力補交公積金的,理應確立住宅公積金繳存行為主體,才可以申請辦理合拼、公司分立和改革等有關事宜。企業撤消、散伙或是被依規宣布破產的,其未繳或是少繳的公積金理應納入欠付員工工資,結算時理應納入資產的第一償還次序。
第二十一條 員工公積金的月存繳額為員工自己上一本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于員工公積金繳存比例。
企業為員工存繳的公積金的月存繳額為員工自己上一本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于企業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二條 城區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存繳公積金的月存繳額的基數,按存繳人上一本年度月均值繳稅收益測算,還可以按其所屬設區的市統計分析單位發布的上一本年度在職人員員工月平均收入測算。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員工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可小于上一本年度月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五。有標準的大城市,能夠適度提升 繳存比例。實際繳存比例的明確和調節,由管理委員會制訂,經區級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人民政府準許。
第二十四條 企業內部提早轉崗的員工,公積金理應存繳到國家法定法定退休年齡,已申請辦理退休、離休、退職辦理手續的不會再存繳。
員工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領到薪水的,員工本人能夠免交公積金,但員工所屬單位理應按照規定繳存比例為員工存繳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自存進存繳人住房個人公積金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年利率和計算利息方法計算利息。
第二十六條 管理處理應創建存繳人本人公積金明細分類賬,記述員工的住宅公積金繳存、獲取等狀況。
第二十七條 企業理應按照規定時間全額存繳公積金,不可貸款逾期存繳或是少存繳,不可截流員工的公積金不存繳。
持續虧損2年且企業員工平均收入水準小于本地員工上一本年度月平均收入百分之五十的企業,能夠申請辦理減少公積金繳存比例。企業員工平均收入水準小于本地員工上一本年度月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的企業,能夠申請辦理緩交公積金,待企業經濟收益轉好后,理應再提升 繳存比例或是補交緩交的公積金。經依規準許緩交養老服務和失業金的,能夠另外申請辦理減少公積金繳存比例緩和繳公積金。
企業申請辦理減少繳存比例或是緩交公積金的,理應經本企業員工代表大會或是公會探討根據,并經管理處審批,報管理委員會準許后實行。企業減少繳存比例或是緩交的限期不可超出一年,超出一年的,理應再次申請辦理審核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存繳人到省內設區的市內變化工作中的,理應申辦住宅個人公積金遷移辦理手續;到省內另一設區的市工作中的,理應申辦住宅個人公積金外地遷移辦理手續。相關管理處理應按照規定立即給予申請辦理。
存繳人來省外(區、市)工作中的,原存繳地管理處理應幫助申請辦理有關遷移辦理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存繳人會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能夠獲取其住宅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
(一)選購、修建、拆建、維修自住住宅的;
(二)退休、離休、退職的;
(三)出國居住的;
(四)還款買房貸款等額本息貸款的;
(五)被列入本地城鄉居民最少生活保障范疇的;
(六)租金開支占家庭年收入的占比高過管理委員會要求的;
(七)遇有緊急事件,導致日常生活嚴重困難的;
(八)在集中化保存賬號管理2年之上未再次存繳或是未辦遷移的;
(九)徹底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并與企業停止勞務關系的;
(十)因參軍入伍、念書,并與企業停止勞務關系的;
(十一)被判處刑罰,并與企業停止勞務關系的;
(十二)別的依規容許獲取的情況。
存繳人死亡或是被宣告死亡的,存繳人的繼承者、受受贈人能夠獲取存繳人住宅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無繼承者也無受受贈人的,存繳人住宅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列入公積金的升值盈利。
第三十條 員工符合要求情況申請辦理獲取其住宅個人公積金儲存賬戶余額的,員工所屬單位理應給予核查并出示獲取證實。獲取證實之外的別的所需證實和材料,由員工本人出示,并對其真實有效承擔。沒經員工愿意,企業不可獲取員工住宅個人公積金的儲存賬戶余額。
城區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工作人員符合要求情況申請辦理獲取其住宅個人公積金儲存賬戶余額的,理應出示有關證實和材料。
管理處理應自審理獲取申請辦理之日起三日內做出準許獲取或是禁止獲取的決策,并通告申請者;準許獲取的,由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付款辦理手續。
第三十一條 存繳人到選購、修建、拆建、維修自住住宅時,能夠向管理處申請辦理公積金借款。借款人在未還款清借款等額本息貸款前,不可再度辦理貸款。
管理處理應自審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準許借款或是不準許借款的決策,并通告申請者;準許借款的,由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辦理手續。
公積金借款的風險性,由管理處擔負。
第三十二條 存繳人申請辦理公積金借款理應出示真實可信的證實或是材料,并出示貸款擔保。
管理處不可特定或是變向特定貸款擔保企業或是組織。
第三十三條 存繳人到存繳公積金所在城市之外的設區的市選購自住住宅的,能夠向買房所在城市管理處申請辦理公積金借款,買房所在城市管理處理應視作當地存繳人申請辦理公積金借款。存繳公積金所在城市管理處理應出示存繳人存繳公積金證實,幫助調研存繳人還貸工作能力和個人征信等狀況。
第三十四條 一切企業和本人不可阻礙滿足條件的存繳人申請辦理、應用公積金借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設計基本建設產品住宅、經濟發展可用住宅的,理應為存繳人應用公積金借款買房出示便捷,不可阻礙、回絕。
第三十五條 公積金理應依規應用。管理處不可向一切企業和本人出示貸款擔保,不可將公積金用以外借和房產投資、運營個股、商品期貨等主題活動。
第三十六條 管理處在確保住宅提取公積金和借款的前提條件下,經管理委員會準許,能夠在我國和省內要求占比內將公積金用以購買國債。管理處只有在銀行間債券銷售市場或是銀行業銀行柜臺選購一級市場新發售的國債券并擁有期滿。
管理處不可應用公積金從業國債回購或是委托理財業務流程,不可將選購的國債券用以質押貸款、質押等貸款擔保個人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的升值盈利理應存進管理處在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開設的升值盈利專用存款賬戶,用以創建公積金借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處期間費用和大城市廉租住宅的填補資產。
借款風險準備金和廉租住宅填補資產的實際管理方法應用,按我國和省內相關要求實行。
第三十八條 管理處的期間費用推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方法,由管理處按照規定的規范定編全年度預算支出總金額,報區級行政機關準許后,從公積金升值盈利中上繳區級財政局,由區級財政局按照計劃撥款應用。
管理處的期間費用規范,由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會與行政機關按稍高于國家規定的區級機關事業單位花費規范制訂,并適度提升管理處工作發展趨勢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理應創建公積金監管信息管理系統,對管理處業務流程運作狀況開展實時監控系統,并會與省人民政府行政機關和中央人民銀行省級機構機構進行對設區的市貫徹實施公積金管理方法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及現行政策狀況開展監督管理,并適度明確提出健全公積金管理方案的各項政策。對核實確鑿有違反規定違規操作的,理應依規給予解決。
省公積金監管組織實際承擔公積金監管的日常工作中。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市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理應提升對主管機關內公積金核算、獲取和應用的監管,并向區級市人民政府的管理委員會通告。
管理處在定編公積金核算、應用方案時,理應征詢行政機關的建議。
管理委員會在審核公積金核算、應用方案和方案實行狀況的匯報時,務必有設區的市市人民政府行政機關參與。
第四十一條 中央人民銀行省級機構理應提升對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籌辦公積金信貸業務的監管,催促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嚴格遵守有關金融業相關法律法規、現行政策,執行與管理處簽署的委托合同。
第四十二條 審計部門理應對公積金管理方法和應用狀況的真實有效、合規、效益開展審計監督,并對管理處責任人開展經濟發展義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管理處理應按時向管理委員會和區級行政機關申報財務報表,并在清算本年度終結2個月內將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后的財務報表屬實向社會發展發布,接納社會監督。
管理處理應按照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行政機關申報公積金統計信息、財務會計報表等業務流程統計數據。
第四十四條 管理處和員工有權利催促企業準時執行以下責任:
(一)公積金的存繳備案或是變動、銷戶備案;
(二)住宅個人公積金的開設,遷移或是保存;
(三)按照規定調節測算公積金月存繳額的月工資額和繳存比例;
(四)全額存繳公積金。
第四十五條 管理處能夠對未按照規定存繳公積金的企業開展監督管理。
企業理應屬實出示用工狀況及其薪水、財務報告等與存繳公積金相關的材料。管理處理應對企業出示的材料給予保密性。
第四十六條 管理處理應催促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立即申請辦理委托協議承諾的業務流程。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理應依據委托協議的承諾,幫助管理處催款公積金,催款貸款逾期公積金借款,按時向管理處出示有關的業務流程材料。
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在撥款公積金時,對不符現行政策要求應用方位的,有權利未予申請辦理,并立即向設區的市管理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和中央人民銀行省級機構匯報。
第四十七條 管理處理應為企業和存繳人派發存繳公積金的合理憑據。
管理處理應每一年與存繳企業和存繳人查賬,向社會發展公布公積金查賬公示,向存繳企業和存繳人派發公積金查賬憑據。
存繳企業和存繳人有權利查看本企業、自己的住宅公積金繳存和獲取狀況,管理處、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不可回絕,不可扣除花費。存繳企業和存繳人對住宅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有質疑的,能夠申請辦理管理處或是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開展核查。管理處、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理應自接到申請辦理之日起五日內給與書面形式回應。
第四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的管理決策違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現行政策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會與行政機關根據管理方法權力勒令時限糾正。
第四十九條 管理處以及工作員違背本方法要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根據管理方法權力勒令時限糾正;對刑事追究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規給與行政處分,撤銷綜合執法資質;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一)對理應由管理委員會管理決策的事宜自主管理決策,或是不實行管理委員會依規作出的管理決策,劇情較比較嚴重的;
(二)違規侵吞公積金,或是對準許侵吞公積金個人行為未予遏制,也未向監管單位立即匯報的;
(三)向社會發展發布虛報財務報表的;
(四)向別人出示貸款擔保的;
(五)回絕或是阻撓監管單位依規執行監管的;
(六)持續三年未根據業務流程管理工作中考評的;
(七)擔任別的行政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和經濟發展機構職位的;
(八)有別的瀆職犯罪、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等個人行為的。
第五十條 違背本方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要求,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管理處勒令時限糾正,處一千元下列的處罰;用以生產經營有非法所得的,處非法所得三倍下列處罰,但最大不可超出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下列處罰:
(一)截流員工公積金不存繳的;
(二)沒經員工愿意獲取員工住宅個人公積金儲存賬戶余額的;
(三)為員工申請辦理住宅提取公積金出示虛報證實的。
第五十一條 違背本方法第三十條要求,存繳人出示虛報證實或是材料獲取住宅個人公積金儲存賬戶余額的,由管理處勒令時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處一千元下列的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條要求,存繳人出示虛報證實或是材料騙領公積金借款的,由管理處勒令時限糾正,處一千元下列的處罰;用以生產經營有非法所得的,處非法所得三倍下列處罰,但最大不可超出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下列處罰;構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背本方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阻礙、回絕存繳人應用公積金借款買房的,由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機構勒令時限糾正;貸款逾期不糾正的,給予通告,并開展各種不良行為紀錄。
第五十四條 本方法自200921起實施。
一、個人公積金管理方法現行政策初次我省統一
它是初次將河北省全國各地市個人公積金管理條例開展統一、規范性。原先河北并沒有系統軟件的公積金管理方法現行政策,一些要求全是額外在別的現行政策中,并且全國各地市實行的規范都不徹底統一。本次統一后容易我省管理方法。另外自逐漸實行公積金規章制度至今,初次以政府令的方式對個人公積金的存繳范疇、占比及其獲取應用方法等狀況開展標準和統一,法律認可很高,具備里程碑式實際意義。
二、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可存繳公積金
原先住宅公積金繳存注重的是有戶籍、有企業的在職人員員工,如今伴隨著經濟發展的發展趨勢,入城流動人口的愈來愈多,所占大城市人口比例慢慢擴大。此方法提升了“有標準的城區企業聘請入城流動人口,勞動力企業和員工能夠存繳公積金與城區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工作人員也是城鎮人口的能夠存繳個人公積金這一內容,是為了更好地合理減輕民工買房工作壓力,擴張住宅公積金繳存范疇。
三、持續虧本企業可申請辦理減少繳存比例
企業理應按照規定時間全額存繳公積金,不可貸款逾期存繳或是少存繳,不可截流員工的公積金不存繳。在其中持續虧本2年且企業員工平均收入水準小于本地員工上一本年度月平均收入百分之五十的企業,能夠申請辦理減少公積金繳存比例。另外,企業員工平均收入水準小于本地員工上一本年度月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的企業,能夠申請辦理緩交公積金,待企業經濟收益轉好后,理應再提升 繳存比例或是補交緩交的公積金。并且,經依規準許緩交養老服務和失業金的,能夠另外申請辦理減少公積金繳存比例緩和繳公積金。
四、遇有緊急事件可獲取公積金
為了更好地更多方面地充分發揮個人公積金的功效,方法要求,員工有以下十二種情況之一的,可申請辦理獲取其住宅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選購、修建、拆建、維修自住住宅的;退休、離休、退職的;出國居住的;還款買房貸款等額本息貸款的;被列入本地城鄉居民最少生活保障范疇的;租金開支占家庭年收入的占比高過管理委員會要求的;遇有緊急事件,導致日常生活嚴重困難的;在集中化保存賬號管理2年之上未再次存繳或是未辦遷移的;徹底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并與企業停止勞務關系的;因參軍入伍、念書,并與企業停止勞務關系的;被判處刑罰,并與企業停止勞務關系的;別的依規容許獲取的情況。存繳人死亡或是被宣告死亡的,存繳人的繼承者、受受贈人能夠獲取存繳人住宅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無繼承者也無受受贈人的,存繳人住宅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列入公積金的升值盈利。以上情況中所說的“緊急事件”包含意外事件、重疾和別的緊急狀況。
1、提升 公積金最大貸款額。公積金本人購房貸款最大信用額度由四十萬元提升 到60萬元。
1、積極主動推動公積金借款與住房盈利性借款組合貸款業務流程和“商轉公”本人購房貸款業務流程,進行本省非戶口所在地存繳員工在戶口所在地選購一般自住住宅應用公積金信貸業務和住宅公積金余額抵沖還款業務流程。
3、一同日常生活的單身兒女選購自住住宅能夠獲取爸爸媽媽公積金賬號賬戶余額。
4、存繳員工可獲取公積金用于付款上一本年度一套一般自住住宅物業管理費,每一年獲取一次。實際獲取信用額度由各市區公積金管委依照本地物業管理費水準綜合性明確。
5、單身兒女可獲取爸爸媽媽公積金買房。容許一同日常生活的單身兒女選購一般自住住宅獲取爸爸媽媽公積金賬號賬戶余額。
6、特殊群體享公積金房貸貸款利息補助。城區最低生活保障群體、貧困家庭員工選購首套,且房子總面積低于90㎡享有公積金房貸貸款利息補助。
一、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繳存占比多少錢?怎樣要求?法律規定是啥?
【回應】:依據《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企業和員工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可小于上一本年度月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五。有標準的大城市,能夠適度提升 繳存比例。實際繳存比例的明確和調節,由管理委員會制訂,經區級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人民政府準許。
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房貸限期怎樣要求?
【回應】: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房貸限期(以月為企業)實際要求以下:(1)以所買新修建的住宅作質押派發的公積金借款,貸款年限一般不可超出貸款人自公積金借款派發之日起至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止的期限,最多不可超出30年;(2)以貸款人第二處房地產或第三人房地產作質押派發的委貸,貸款年限不可超出所質押房地產的剩下使用年限,最多不可超出十五年;(3)用憑證式國債或定期存款存單質押貸款的,貸款年限最多不可超出憑證式國債或金融機構定期存款的期滿日。若用不一樣限期的好幾張憑證式國債或金融機構定期存款作質押貸款,以間距期滿日近期者明確貸款年限;(4)以確保方法派發的公積金借款,貸款年限一般不可超出5年。(5)離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不夠5年(含5年)的員工,公積金貸款年限可適度增加,增加期最多不可超出5年。
三、小孩今年高考是不是可以獲取公積金?熱線電話是多少?
【回應】:不可以。依據河北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存繳人會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能夠獲取其住宅個人公積金內的儲存賬戶余額:1、選購、修建、拆建、維修自住住宅的;2、退休、離休、退職的;3、出國居住的;4、還款買房貸款等額本息貸款的;5、被列入本地城鄉居民最少生活保障范疇的;6、租金開支占家庭年收入的占比高過管理委員會要求的;7、遇有緊急事件,導致日常生活嚴重困難的;8、在集中化保存賬號管理2年之上未再次存繳或是未辦遷移的;9、徹底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并與企業停止勞務關系的;10、因參軍入伍、念書,并與企業停止勞務關系的;11、被判處刑罰,并與企業停止勞務關系的;12、別的依規容許獲取的情況。如有疑問,請撥通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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