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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違法分包、分包工程的工資發放問題
2022-02-18 17:06
現階段,建筑工程施工的方法廣泛是由工程承包的建筑工程公司把工程項目分包給個體承包施工隊伍的承包人,民工由承包人招收、管理方法、機構入場工程施工,工資支付也由承包人實際操縱。建筑工程公司一般不容易與民工簽訂合同、也不會為民工交納社保。許多民工平常只有領到生活費用,所有薪水須等承包人與公司清算,并獲得承攬款后能夠領取。因而,目前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項目承包人勞派和農民工工資付款方式是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施欠的直接原因。而針對基本建設方面的民工與發包方和項目承包人、個體承包工程施工的承包人中間的勞動法律關系問題,一直是學術界探討的話題討論。
二種不一樣思想觀點的撞擊
假如將個體承包工程施工的承包人與民工中間評定為本人雇工,而將項目承包人、工程分包人、違法分包人和民工中間不覺得存有雇工也沒有勞務關系得話,這將造成員工在認為支配權的過程中十分比較有限,也侵害了員工合法權利,例如申請辦理社保商業保險辦理手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等層面。
而另一種思想觀點覺得可以將項目承包人、工程分包人、違法分包人和民工中間評定為勞務關系,持此思想觀點的人原因是《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礦山公司等用人公司將工程項目(業務流程)或承包權分包給不具有用人法律主體的結構或普通合伙人,對該機構或個人招收的員工,由具有用人法律主體的發包單位擔負用人監督責任?!边@兒“用人監督責任”就理應了解為是公司單位的法律依據。
而又依據該《通知》要求,公司單位招收員工未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但另外具有以下情況的,勞務關系創立:
1、公司單位和員工合乎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明文規定的法律主體;
2、公司單位依規制訂的各類勞動規章制度適用員工,勞動者受用人公司的工作管理方法,從業公司單位分配的有酬勞的工作;
3、員工帶來的工作是公司單位業務流程的構成部分。
公司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合同,評定彼此存有勞務關系時可參考以下憑據:
1、薪水支付憑證或紀錄(員工工資派發花名冊表格)、交納各種社會保險金的紀錄;
2、公司單位向員工派發的“工作牌”、“服務項目證”等可以證實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3、員工填好的公司單位招工招聘“申請表”、“報名表”等招收紀錄;
4、考勤表;
5、別的員工的證詞等。
現實生活中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現實生活中,承包建筑工程的公司通常不立即管理方法具體作業的民工,農民工也不知道具備用人法律主體的項目承包人到底是誰,也不用接納項目承包人的考勤系統,薪水也不由自主項目承包人派發。因此,項目承包人、發包方、違法分包人事實上并不符事實勞動關系創立的本質要素。假如立即評定為彼此創立勞務關系,終將造成項目承包人、工程分包人、違法分包人負責的義務擴大。在這類不具有工作用人的本質要素又顯然欠缺工作用人的滿意狀況下,不適合評定為存有勞務關系。
實際操作之中,針對這樣的事情,一般評定為職工與個體承包經營人中間系失效的勞動合同書關聯,針對該合同無效,充分考慮勞動合同書的獨特性(具備人身安全特性、重具體執行),假如員工早已具體給予了勞務公司,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本人承包經營違背此方法要求招收員工,給勞動者導致危害的,分包的安排與個體承包經營人擔負連同承擔責任。” 的要求解決:由個體承包經營人擔負民法典上的義務,具備用人資質證書的發包單位將工程項目分包給沒有用人資質證書的結構或本人存有過失,故應與個體承包經營人擔負連同承擔責任。
刑事辯護律師提議:
1、工程分包或違法分包工程項目時交給有建筑資質的企業,將勞務分包給專業的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公司與民工簽訂合同。
2、勞務派遣公司為民工依規交納社保,還能夠此外選購人身意外險等商業險。
3、不拖欠農民工薪水。針對派發狀況,由民工簽名確定,并保存書面形式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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