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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工資支付條例2015 10日前務必派發上月薪水
2022-02-17 16:47
此前,人事廳擬定的《關于修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布征詢社會發展建議。據了解,廣東省或將探尋創建拖欠工資確保股票基金,依照社會發展統籌標準籌資,向公司單位依照一定占比或是金額扣除。
暴雨預警停產也需要發放工資
《征求意見稿》中提議,現行標準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改動為,“公司單位應當承諾的時間付款員工薪水,在其中按月付款薪水的承諾時間不可晚于第二個月10號?!?/p>
對于此事,人事廳得出了改動原因——現階段要求的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相對性較為廣泛,授予了公司單位比較大的用人管理權,并沒有明確規定實際的結算時間,造成絕大多數尤其是推行計件的公司單位,一般是在第二個月月底才派發上一個月薪水,員工廣泛會壓2個月薪水,一旦產生拖欠工資損害比較大,解決難度系數也增加。
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還提議提升一條要求:“強臺風淡黃色、橘色、鮮紅色或是大暴雨鮮紅色預警顏色起效期內,公司單位依據作業地址、工作內容、防災減災避災必須等狀況分配工作員延遲工作、提前下班或是停產的,理應付款一切正常運行時間薪水?!?/p>
老總“走佬”視作欠薪
公司薪水糾紛案件中,有許多老總常常在付款薪水期滿前“走佬”或遷移資產。對于此事,《征求意見稿》也做出相對應要求,“工資支付責任盡管未期滿,但公司單位法人代表、具體經營人或是負責人采用潛逃、遷移資產等方法躲避將要過期的工資支付責任,或是以明確的意思表明表明不執行將要過期的工資支付責任的,視作欠薪。”進而勞動保障監察稽查可以提前介入,迅速解決,單位受賄罪拖欠工資老總的法律責任。
閃光點規章摘抄
●公司單位應當承諾的時間付款員工薪水,在其中按月付款薪水的承諾時間不可晚于第二個月10號。
●強臺風淡黃色、橘色、鮮紅色或是大暴雨鮮紅色預警顏色起效期內,公司單位依據作業地址、工作內容、防災減災避災必須等狀況分配工作員延遲工作、提前下班或是停產的,理應付款一切正常運行時間薪水。
●工資支付責任盡管未期滿,但公司單位法人代表、具體經營人或是負責人采用潛逃、遷移資產等方法躲避將要過期的工資支付責任,或是以明確的意思表明表明不執行將要過期的工資支付責任的,視作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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