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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是不是繳個人所得稅?
2021-12-31 16:02
代通知金是不是繳個人所得稅
代通知金歸屬于薪資,應按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繳稅。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公司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挑選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終止勞動合同的,其超額支出的薪水應當該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替代通告金,是是非非法律法規術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定義。代通知金是中國香港和中國臺灣的觀點,是指公司單位在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當提早一個月通告的情形下,假如公司單位沒有依規提早一個月通告的,以計付一個月薪水做為替代。
一、針對自己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獲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應按“薪水、薪酬所得的”新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充分考慮本人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數額,并且被辭退的工作人員很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生活來源,因而,針對本人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可算作一次獲得數月的薪水、薪酬收益,容許在一定期內開展均值。實際均值方法為:以本人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除于本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做為本人的月薪水、薪酬收益,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要求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本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數按具體工作年限數測算,超出12年的按12測算。
三、依照以上方式測算的本人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金,由付款企業在付款時一次性代繳,并且于次月7日內繳入財政。
四、本人按我國和政府要求占比具體交納的公積金、醫保金、基本上養老金、失業保險股票基金在征稅時應予以扣減。
五、本人在終止勞動合同后又再度就職、受聘的,對自己已繳付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不會再與再度就職、受聘的薪水、薪酬所得的分類匯總賠償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告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行,先前要求與本通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告實行。
針對代通知金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擁有清晰的要求,因此針對該類問題的解決毫無疑問會開展本人稅金的交納,由于該類問題涉及到相關的稅金解決,因此自身應當積極主動的貫徹相關的關鍵點解決,那樣針對自身的權益保障才會擁有關鍵的功效,降低自身的權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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