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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費還必須付代通知金嗎?
2021-12-10 16:52
依據學習在終止勞動合同后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是可以得到賠償費的,那麼有些人就疑惑了賠償費還必須付代通知金嗎,與此同時二者可以兼顧嗎,由于在現實生活中終止勞動合同很普遍,想來這也是很多人關注而且要想掌握的,下邊的我搜集和梳理了相關資料,為各位來解疑答惑。
一、代通知金與賠償費能否兼顧
代通知金,即替代通告金,非法律法規術語,《勞動合同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定義。代通知金是中國香港和中國臺灣的觀點,就是指公司單位在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解除時要提早一個月通告的情形下,如公司單位未依規提早一個月通告的,以計付一個月薪水做為替代。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要求: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1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因工因工,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違反規定消除、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費,就是指在工作合同的效力全過程中,公司單位違背勞動法有關要求,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要付款給員工一定額度的錢財。賠償費的法律規定和規范是《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要求: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規定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員工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再次執行;員工不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理應按照此方法第87條要求繳納賠償費。
從以上相關代通知金和賠償費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得出,代通知金是企業未提早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自己而依規終止勞動合同時才出現的;賠償費徹底是對于公司單位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性賠償,是公司單位不法終止勞動合同應負責的法律依據,二者不可以兼顧。因賠償費相對性于代通知金已能比較好地具有確保勞動者權益并處罰公司單位的功效,故不用再規定公司單位付款員工1個月取代期薪水。
二、已付款離職補償金后還要付款代通知金嗎
公司單位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勞動合同解除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安全生產發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關于勞動仲裁。
關于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性期內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內從被告方了解或是理應了解其支配權被損害生效日測算。 公司單位自用人生效日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總的來說,賠償費還必須付代通知金嗎這個問題法律法規干了確立的要求,二者都不與此同時得到,換句話說我們要正確理解和掌握代通知金和賠償費,便于我們在工作合同的解除中可以更快的解決困難,處理爭議,最后希望我的材料對各位有些協助,與此同時熱烈歡迎各位資詢大家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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