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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書到期企業不給代通知金是不是?
2021-12-03 16:47
公司與員工的勞務合同時間到了,企業十分不愿意與員工續期是不是必須提早一個月通告員工呢,員工是不是可以規定代通知金呢?合同書到期企業不給代通知金是不是?這種問題怎樣解釋呢?下邊使我們看一些資深律師的有關解釋,供各位參照。
勞動合同書到期停止不用提早通告,不用付款代通知金,必須承擔經濟補償。
一、詳述如下: 勞動合同書到期停止是勞動者終止合同的法律規定情況之一,除非是彼此續期勞動合同書或存有法律規定延期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書關聯期滿完畢。
因此勞動合同書到期停止是可以預料的。提早通告適用公司單位并以員工自己過失為由辭退的情況,這樣的話設定提早通告期,目地取決于這時辭退非員工能夠預料,應給與其找尋新工作中以必需的時間確保。
二、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書到期停止,并不屬于法律法規理應提早30日通告的情況,換句話說,企業可以不提早通告,也不用付款代通知金,但理應付款經濟補償。
除此之外,從員工關聯解決的視角,不建議企業不提早通告。由于提早通告的益處是可以給員工適度的時間找尋新的工作中、妥當分配工作交接事項,使員工感受到公司的關愛,對在職人員員工也是一種鼓勵。
三、說白了的代通知金,就是指公司單位在明確提出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當提早一個月通告的情形下,假如公司單位沒有依規提早一個月通告的,以計付一個月薪水做為替代。事實上代通知金并不是法律法規術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定義。
并非公司單位全部終止勞動合同的個人行為均可以付款“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僅在公司單位以第四十條要求三種情況終止合同且未提早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時才可用,即下列三種狀況下能可用(除非是地方法規有另行規定):
1、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2、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經過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3、勞動者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達成共識的。
假如公司單位終止合同并不是以上三種情況終止合同或早已提早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的,一般不用要不付款“代通知金”。
例如皇都,要求用人限期到了,公司單位不愿意續期而且解雇員工的的,要提早30天通告員工或是付款一個月代通金。期待以上的信息對你有一定的協助。假如再有其它有關問題,可以資詢知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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