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計時工資存有加班費的情況嗎?
2021-12-01 17:08
一、計時工資存有加班費的情況嗎?
即使是計件工資制,依然存有加班費。可是付款是有標準的。
(1)員工在要求勞動者時間內沒有進行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因而增加上班時間的,不屬于加班加點;
(2)員工在要求勞動者時間內提前完成了每日任務,但超量每日任務沒有根據加班加點進行,不計入發加班費,可以測算超量獎勵金;
(3)員工在要求勞動者時間內完成了預算定額每日任務,但公司單位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歸屬于加班加點,應付加班費。
二、加班工資問題能否申請支付令
公司單位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員工可以依規向本地人民檢察院申請支付令。托欠加班工資,可以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檢察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要求的督促程序,依據債務人的申請辦理,向借款人傳出的期限執行計付錢財或商業票據的裁判文書。
問題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申請支付令務必滿足一定的標準,債務、債務關系務必清晰。債務人與當事人沒有別的經濟糾紛,申請報告需要注明post請求計付錢財或是商業票據的數目和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直接證據。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也曾作過這種的要求:員工以公司的工資欠條為直接證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訴請不涉及到勞務關系別的問題的,視作托欠勞務報酬異議,依照一般民事經濟糾紛審理。
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法院審理聯合會第1489次大會根據,自2010年9月14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從此做出了更為清晰的要求: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要求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支付令,合乎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予以審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要求,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檢察院判決結束督促程序后,員工就關于勞動仲裁事宜立即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理應通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異議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今劉先生和老板就加班工資的問題還存有異議,其與工友的加班工資沒有獲得商家的認同,手上沒有他從此給出的借條。此糾紛案件都還沒轉換為債務糾紛案件,從此不可以申請支付令,而應申請辦理勞動仲裁,根據勞動仲裁處理此關于勞動仲裁問題。
綜合性上邊所講的,計時工資也是歸屬于交給勞動者報酬的一種方法,但針對這類給與薪水的方法一般便是做的越大而存有的薪水便會越多,但倘若在工作中的情形下增加了要求的時間,那麼針對員工是有支配權開展規定加班工資進而來確保他們的利益。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