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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防治肺炎疫情公司降薪合理合法嗎
2021-11-24 16:39
一、由于防治肺炎疫情公司降薪合理合法嗎?
由于肺炎疫情公司降薪的個人行為是不是合理合法要依據具體情況剖析,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規范付款員工工資。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若員工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薪水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員工不能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公司理應派發生活費用,生活費標準按本地相關要求實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對新式新冠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病人、疑是患者、密切接觸者在其防護醫治期內或密切接觸期內,及其采用別的應對措施造成不可以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企業員工,公司理應視作給予一切正常工作,付款相對應的工作中酬勞,并不可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工作人員消除勞動合同書。防護醫治期內、密切接觸期內及其采用別的應對措施期內,不記入醫療期。在這段時間,工作合同到期的,各自延期至密切接觸期滿期、隔離期滿期或是政府部門采用的應對措施完畢。
二、肺炎疫情期內加班費怎么計算?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三、肺炎疫情期內早已開工的公司托欠員工工資的懲罰是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要求,用人公司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沖減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按時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給員工薪水的;
(三)分配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
實際上如今絕大部分的省區早已消除了防控措施,大部分百分之八九十的公司企業都早已相繼開工了,在薪資待遇的這個問題上,也不是說務必要去實行我國的規范的,由于公司確實有艱難得話,薪資待遇以及他的情況全是可以跟員工商議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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