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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怎么計算,加班費的規范是啥?
2021-11-05 16:17
一.加班費怎么計算
日夜奮戰地工作中,是很多公司中的普遍狀況。《勞動法》第41條.第44條明文規定,每個月加班加點不可超出36鐘頭,與此同時列舉了相關日夜奮戰薪水的測算規格。
最先,先定義“日工資”和“鐘頭薪水”的測算方法。與此同時按工作與社保部所發(2000)8號文《關于職工全年全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要求:“員工全年度月均值工作中日數為20.92天,月均值工作中時間為167.4鐘頭”,可列舉以下計算方法:
日工資=月實得薪水/20.92×70%;鐘頭薪水=月實得薪水/167.4×70%。
次之,對于以下不一樣狀況,各自討論日夜奮戰薪水的測算方法。
一.一切正常工作日之內增加上班時間。針對一切正常工作日之內增加上班時間的加班薪水,或是按鐘頭薪水的150%付款薪水,或是按“做一小時還一小時”的方法分配調休。
二.休息天加班加點工作中。對員工在休息天加班加點的計薪方法,或是按“做一休一”補休,或是按200%付款日或鐘頭薪水。但按勞部發(95)309號文第62 條要求,經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的公司(如商業服務零售業等)并不受此限,僅需將每個月總計超出167.4鐘頭(國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工作中視作加班加點,并按 150%計發日夜奮戰薪水。
三.法律規定節假日加班工作中。依據1994年12月23日國務院發布.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修定公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要求,全年度一共有10天國家法定假日,實際為新春(1月1日)放假了1天;新春佳節(農歷初一.二.三)放假了3天;五一勞動節(5月1.2.3日)放假了3天;十一國慶(10月1.2.3日)放假了3天。《勞動法》第44條明文規定:“法定休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針對法律規定節假日加班的計酬勞,社會保障部及上海勞動部門相關文檔要求中,均未表明容許用“調休”方法來取代。
四.一部分中國公民放假日的加班加點。社會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勞社函(2000)18號文《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中明文規定: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中有關三八節.青年節等一部分中國公民放假了的要求,在一部分中國公民放假了的國慶中秋,對參與社會發展或機構機構應祝主題活動和仍舊工作中的員工,企業應付款薪水酬勞金,但不付款加班費。假如該傳統節日正逢星期六.星期天,企業分配員工加班加點工作中,則理應付款休息天的加班費”。
二.加班費的規范是啥
用人公司把員工的加班薪水按最低工資標準付款,是對國家相關工資支付現行政策的不正確了解,也是對員工工作支配權和薪水支配權的侵害。
《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明文規定,假如員工為公司帶來了一切正常工作,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勞務報酬是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原社會保障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表述就是指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執行了一切正常工作責任的條件下,由其所屬單位付款的最少勞務報酬。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底薪和獎勵金.補貼.補助,但不包括日夜奮戰薪水.獨特工作條件下的補貼.國家規定的社保和福利工資待遇。《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七條要求的幼兒園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獨特辦公環境標準下的補貼,歸屬于獨特工作條件下的補貼。此外,原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409號)要求,用人公司根據補助膳食.住宅等支出給員工的非貸幣收益亦不包括在上海最低工資規范內。
原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要求,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女職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各自按150%.200%.300%付款員工的薪水。因而,日夜奮戰薪水是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員工所擔任的工作而付款的酬勞。
為了更好地防止出現因為付款薪水不合理,給員工產生損害,用人公司在付款員工薪水時,理應依照工資支付要求,向員工給予一份本人的薪水明細,列出來所繳納的薪水新項目,使員工了解自身所領到的薪水酬勞什么是標準工資,什么是獎勵金.補助,什么是日夜奮戰薪水,避免出現只向員工給予薪水金額,而存在著小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給員工薪水的情況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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