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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加班工資的時效性多少錢,加班工資的證明責任怎樣分派?
2021-11-04 16:11
一.追償加班工資的時效性多少錢
2008年5月1日逐漸執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要求:“關于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性期內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內從被告方了解或是理應了解其權益被損害生效日測算。勞務關系續存期內因托欠勞務報酬產生異議的,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不會受到此條第一款要求的仲裁時效期內的限定;可是,勞務關系停止的,理應自勞動合同停止生效日一年內明確提出。”將關于勞動仲裁時效性從6個月增加至一年,再度確立勞務關系續存期內托欠勞務報酬產生異議的,不會受到一年的限定。對關于勞動仲裁案子時效性上的轉變更有益于對職工的維護。
二.加班工資的證明責任怎樣分派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公司擔負證明責任作出了特殊規定,“員工不能給予由用人公司把握管理方法的與訴訟要求相關的直接證據,仲裁庭能夠讓用人公司在特定期內給予。用人公司在特定期內不給予的,理應擔負不良不良影響。”換句話說,與勞動仲裁異議事宜相關的直接證據歸屬于用人公司把握管理方法的,用人公司理應依規給予,用人公司不給予的,理應擔負不良不良影響。員工能夠規定對勞務關系續存期內的很多年欠薪開展付款,但綜合性社會保障部1995年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公司發工資的書面形式記載備查簿時間為2年,針對超出2年的一部分,員工難以證實企業未付款2年前的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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