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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欠員工薪水,個體承包方是發包單位那方擔負承擔責任?
2021-11-04 16:09
實例介紹:員工未簽署勞動合同書 用人公司和個體承包方欠薪
2007年12月1日,孫殿權與金城煤礦業簽署煤礦業經營承包合同書,承諾金城煤礦業再次承攬給孫殿權運營,承攬限期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程福東自2011年10月至12月期內在金城煤礦業從業排水管道及檢修工作中,與金城煤礦業未簽署勞動合同書。孫殿權,金城煤礦業總共托欠程福東薪水14344元。
民事判決:個體承包方和用人公司擔負賠付勞務報酬的法律責任
在孫殿權經營承包金城煤礦業期內,程福東為金城煤礦業從業排水管道及檢修工作中,程福東雖未與金城煤礦業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但程福東為孫殿權,金城煤礦業給予了工作,孫殿權,金城煤礦業亦接納了該工作,彼此間形成實際上的勞務關系。被告孫殿權于本裁定起效后立即支付上訴人程福東薪水款14344元。被告蛟河市金城煤礦業對上款擔負連同承擔責任。
刑事辯護律師觀點:個體承包方是發包單位托欠員工薪水 應由那方擔負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要求,用人公司理應依照勞動合同書承諾和國家規定,向員工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此案中員工程福東為金城煤礦業干了排水管道及檢修這種本質工作中,其必定要獲得對應的勞務報酬。在此案中,金城煤礦業和孫殿權中間簽署了承包協議,金城煤礦業為發包單位,孫殿權為個體承包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創建勞務關系,理應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已創建勞務關系,未另外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自用人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第九十四條要求,本人經營承包違背此方法要求招收員工,給用人單位導致危害的,分包的安排與個體承包經營人擔負連同承擔責任。此案中,用人公司金城煤礦業沒有立即與員工程福東簽署勞動合同書,因而歸屬于本人經營承包違背《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招收員工,理應由金城煤礦業和孫殿權向程福東擔負勞務報酬的聯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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