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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欠薪的義務,什么情況不屬于欠薪?
2021-10-26 16:15
一.用人公司欠薪的義務
1.原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要求,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除在要求的時間內全額的付款員工薪水酬勞外,還需要發等同于薪水酬勞25%的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要求:“用人公司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的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基本工資標準規定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應收額度50%之上100%下列的規范向職工加付賠償費:
(1)未按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未按照公司法要求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2)小于本地基本工資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3)分配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4)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要求:“ 用人公司應該依照勞務合同訂立和國家規定,向員工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用人公司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人民檢察院應該依規傳出支付令。”
二.什么情況不屬于欠薪
不屬于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情況包含11種:
1.中國法律.政策法規中有明文規定的;
2.勞動合同書中有確立承諾的;
3.用人公司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4.用人公司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各種社會發展保費;
5.民事判決.判決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撫養費;
6.因員工個人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財產損失,用人公司從職工個人的薪水中減除的賠付;
7.用人公司依規擬定并經職代會準許的廠規.廠紀中有明文規定的;
8.公司職工薪酬與社會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收益下幅時,薪水必需下幅的( 但付款給給予正常的工作員工的薪資不能少于本地的基本工資規范);
9.因員工請請假等相對減發薪水等;
10.用人公司碰到非人力資源能夠抵觸的洪澇災害.戰事等緣故,沒法準時付款薪水;
11.用人公司是因為生產運營艱難.周轉資金遭受危害,在征求本公司公會允許后,可臨時推遲付款員工薪水,推遲時間的最多限定可由各省市.自治州.直轄工作行政機關依據各地區狀況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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